華為與三星間專利權糾紛的一審民事判決書正式公開

集微網消息, 近日, 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兩份有關華為與三星之間專利權糾紛的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際上, 2018年1月11日, 深圳中院一審已公開宣判華為訴三星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法院認定三星對華為構成侵權, 判令立即停止侵權, 並承擔全部訴訟費.

第一份判決書

在其中一份判決書中, 原告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為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 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華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201110269715.3 號發明專利權的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製造, 銷售, 許諾銷售以及進口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涉案 201110269715.3 專利是 3GPP LTE 通信標準必要專利, 中文名稱為 '一種無線網路通信裝置' . 申請日為 2007 年 4 月 27 日, 授權公告日為 2015 年 7 月 29 日.

2016 年 2 月 16 日, 原告從被告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處公證購買了被告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生產的 Galaxy S6 三 星(SAMSUNG)手機; 購買了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 Galaxy J5 三星(SAMSUNG)手機. 經分析, 原告發現前述產品皆遵循 3GPP LTE 標準, 其包含的技術方案均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侵犯了原告涉案專利權.

法院最終判決如下:

一, 被告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製造, 銷售, 許諾銷售的方式侵害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專利號為 201110269715.3 專利權的行為;

二, 被告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銷售, 許諾銷售的方式侵害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專利號為 201110269715.3 專利權的行為;

三, 駁回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 1000 元, 由被告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 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第二份判決書

而在另一份判決書中, 原告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為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華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201010137731.2 號發明專利權的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製造, 銷售, 許諾銷售以及進口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涉案 201010137731.2 專利是 3GPP LTE 通信標準必要專利, 中文名稱為 '載波聚合時反饋 ACK/NACK 資訊的方法, 基站和用戶設備' . 申請日為 2010 年 3 月 24 日, 授權公告日為 2014 年 6 月 25 日.

2016 年 2 月 16 日, 原告從被告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處公證購買了被告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生產的 GalaxyS6 三星 (SAMSUNG)手機. 經分析, 原告發現前述產品皆遵循 3GPP LTE標準. 其中, 支援載波聚合的產品, 其包含的技術方案均落入了原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侵犯了原告涉案專利權.

法院最終判決如下:

一, 被告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製造, 銷售, 許諾銷售, 使用的方式侵害原告專利號為 201010137731.2 專利權的行為;

二, 被告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銷售, 許諾銷售的方式侵害原告專利號為 201010137731.2 專利權的行為;

三, 駁回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 1000 元, 由被告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從 2011 年 7 月華為和三星開始談判至今已六年多, 原告華為在談判過程中無明顯過錯, 符合 FRAND 原則; 而三星在和原告華為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時, 在程序和實體方面均存在明顯過錯, 不符合 FRAND 原則. 原告華為在努力尋求談判和試圖通過仲裁等方式來解決雙方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問題已不可能的情況下, 向本院尋求禁令救濟. 經本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三星在調解過程中仍然存在惡意拖延談判的情形, 鑒於此,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專利權, 亦即停止實施其涉案 4G 標準必要專利技術, 本院予以支援.

值得注意的是, 判決書中之指出, 考慮到本案的專利為 4G 標準必要專利, 在停止侵權問題上和非標準必要專利不同. 在本院責令被告方承擔停止侵權的判決生效後, 華為和三星仍可以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 如果原告和三星達成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協議或經原告同意, 不執行本院停止侵權的判項, 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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