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委掛牌 | 所有醫藥人注意了

醫藥網3月26日訊 據央視新聞報道, 3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北京揭牌, 舉行新任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委員憲法宣誓儀式.
▍國家監察委來了!
3月11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 監察委員會被正式寫入憲法. 監察部併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 不再保留監察部, 國家預防腐敗局.
監察委是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 與 '一府兩院' (國務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平行.
3月20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此次國務院機構改革, 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的意義著實重大, 將改革實踐成果上升為憲法規定, 這就為制定監察法, 設立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提供了憲法依據.
此外, 在國務院總理作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時, 多次提到 '反腐' 二字, 可見對於反腐工作, 絕對是2018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注意, 反腐高壓繼續!
事實上, 對於醫療反腐這場沒有硝煙的戰役, 從號角吹響的那一刻起, 再也停不下來.
早在2009年10月28日, 中央紀委監察部開通全國紀檢監察舉報網站. 舉報網站受理群眾對黨員, 黨組織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以及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建議.
在中紀委黨鼓勵舉報的五個方面中, 其中就包括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問題. 具體如下:
縣級以上黨委履行主體責任, 紀委履行監督責任不力, 以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生腐敗窩案, 串案, 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 縣級以上地方部門系統發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出現嚴重'四風'問題, 追究領導責任不力的. 大家都知道, 近年來, 醫療行業就有不少腐敗窩案, 串案被查處.
據最高檢案件資訊公開網消息:
2017年11月, 贛南醫學院原黨委書記黃某 (正廳級) 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由此牽出醫療腐敗窩案;
2017年, 合肥衛生醫療系統爆發窩案, 衛生系統官員, 醫院 院長, 醫生等30人被抓, 被立案偵查.
2017年4月, 江蘇兩空醫院爆發腐敗窩案: 常州市德安醫院4人因受賄被立案偵查; 無錫江陰市人民醫院的5名科室負責人及該院檢驗科均因為受賄被起訴.
2015年2月, 國家衛計委下發了《大型醫院的巡查方案 (2015-2017年度) 》後, 各省衛計委相繼啟動了對大型大醫院巡查計劃, 在醫院的巡查重點就是反腐.
2015年7月, 國家衛計委, 發改委, 工信部, 財政部, 人社部, 商務部, 國稅總局, 工商總局, 食藥監總局等9部委就聯合下發《2015年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專風項治理工作要點》, 多部委合力進行醫療反腐, 深入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
2016年底, 在央視曝光 '回扣門' 後, 各地掀起醫療反腐系列專項行動. 當時, 有知情人士表示, 9部委將攜手開展 藥品 購銷領域的整治大行動, 公安部也將參與其中, 檢查的主要對象是醫院, 藥企和 醫藥 代表.
2017年2月, 國家衛計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聯合下發《關於加強衛生計生系統行風建設的意見》, 提出制定衛生計生系統徵信系統資訊共用和聯合懲戒實施辦法, 經行政機關認定, 司法機關判定或仲裁機構裁定後, 發生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不正之風案件的機構和個人列入衛生計生系統徵信系統, 並向社會公示公布, 實行行業禁入制度.
按照此檔案, 全國大型醫院巡查繼續擴大覆蓋面和深度. 2018年, 三級醫療機構全部開展醫院巡查工作, 2020年,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全部開展醫院巡查工作.
我們可以看到, 2015至2017年雖已過去, 但是反腐還在繼續, 2018至2020年, 又是全新的反腐高壓年.
▍醫藥人, 跟著政策走!
兩會已經閉幕了, 給醫藥市場帶來了重大變化. 食藥監總局撤銷了, 醫改辦沒了, 衛計委更名了, 國家醫保局成立了, 監察委員會來了, 政策的東風一吹, 市場環境說變就變.
對於藥企而言, 跟著政策走, 適應各機構的變化是目前應該重點關注的.
國家監察委成立了, 其監察對象包括公辦的醫療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 據新華網報道, 目前從中央到省, 市, 縣, 四級檢察院反貪, 反瀆和預防部門職能, 機構及44151名檢察幹警已全部按時完成轉隸.
早在2013年12月27日, 國家衛計委就印發了《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 明確規定:
醫療機構負責人, 藥品採購人員, 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 代理 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按規定給予處分, 沒收違法所得; 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 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一次列入當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 企業 及其代理人, 本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後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 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其他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在招標, 採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
對五年內二次及以上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 全國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 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與司法機關和監察, 財政, 商務, 工商, 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建立溝通機制, 互相通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資訊和查處結果.
2017年12月22日, 國家食藥監總局, 國家衛計委聯合發布的《醫藥代表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試行) (徵求意見稿) 》明確指出, 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 不得參與統計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 不得直接銷售實物藥品, 不得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 不得進行商業賄賂, 不得對醫療衛生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提供捐贈資助贊助; 不得誤導醫生使用藥品, 不得誇大或誤導療效, 不得隱匿藥品不良反應.
由此可見, 國家監察委同樣成為藥企必須關注的部門. 反腐政策將會令藥企的市場投入越來越透明, 市場費用組成基本都可追溯到實際行為, 造假越來越難. 藥企若想繼續沿用帶金銷售模式, 造假成本就越來越高.
帶金銷售是指企業根據醫生開具該藥品的處方數量給予其相應提成回報. 在醫保局, 監察委的雙劍合璧下, 對於藥企來說, 帶金銷售模式也將要徹底調整, 才能適應形勢的變化與政策的需求.
此外, 在備案制實施後, 兩票制, 零加成, 藥方託管, 二次議價等政策絞殺作用下, 營銷模式的調整, 對於很多藥企來說, 將是一個非常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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