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挂牌 | 所有医药人注意了

医药网3月26日讯 据央视新闻报道, 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 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宪法宣誓仪式.
▍国家监察委来了!
3月11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监察委员会被正式写入宪法. 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 不再保留监察部, 国家预防腐败局.
监察委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与 '一府两院'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平行.
3月20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 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的意义着实重大, 将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这就为制定监察法, 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宪法依据.
此外, 在国务院总理作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时, 多次提到 '反腐' 二字, 可见对于反腐工作, 绝对是2018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注意, 反腐高压继续!
事实上, 对于医疗反腐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 从号角吹响的那一刻起, 再也停不下来.
早在2009年10月28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开通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 举报网站受理群众对党员, 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在中纪委党鼓励举报的五个方面中, 其中就包括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 具体如下:
县级以上党委履行主体责任,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 以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 串案, 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县级以上地方部门系统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出现严重'四风'问题, 追究领导责任不力的. 大家都知道, 近年来, 医疗行业就有不少腐败窝案, 串案被查处.
据最高检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
2017年11月, 赣南医学院原党委书记黄某 (正厅级) 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由此牵出医疗腐败窝案;
2017年, 合肥卫生医疗系统爆发窝案, 卫生系统官员, 医院 院长, 医生等30人被抓, 被立案侦查.
2017年4月, 江苏两空医院爆发腐败窝案: 常州市德安医院4人因受贿被立案侦查; 无锡江阴市人民医院的5名科室负责人及该院检验科均因为受贿被起诉.
2015年2月, 国家卫计委下发了《大型医院的巡查方案 (2015-2017年度) 》后, 各省卫计委相继启动了对大型大医院巡查计划, 在医院的巡查重点就是反腐.
2015年7月, 国家卫计委, 发改委, 工信部, 财政部, 人社部, 商务部, 国税总局, 工商总局, 食药监总局等9部委就联合下发《201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专风项治理工作要点》, 多部委合力进行医疗反腐, 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2016年底, 在央视曝光 '回扣门' 后, 各地掀起医疗反腐系列专项行动. 当时, 有知情人士表示, 9部委将携手开展 药品 购销领域的整治大行动, 公安部也将参与其中, 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医院, 药企和 医药 代表.
2017年2月, 国家卫计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提出制定卫生计生系统征信系统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经行政机关认定, 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后, 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案件的机构和个人列入卫生计生系统征信系统, 并向社会公示公布, 实行行业禁入制度.
按照此文件, 全国大型医院巡查继续扩大覆盖面和深度. 2018年, 三级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医院巡查工作, 2020年,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医院巡查工作.
我们可以看到, 2015至2017年虽已过去, 但是反腐还在继续, 2018至2020年, 又是全新的反腐高压年.
▍医药人, 跟着政策走!
两会已经闭幕了, 给医药市场带来了重大变化. 食药监总局撤销了, 医改办没了, 卫计委更名了, 国家医保局成立了, 监察委员会来了, 政策的东风一吹, 市场环境说变就变.
对于药企而言, 跟着政策走, 适应各机构的变化是目前应该重点关注的.
国家监察委成立了, 其监察对象包括公办的医疗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据新华网报道, 目前从中央到省, 市, 县, 四级检察院反贪, 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 机构及44151名检察干警已全部按时完成转隶.
早在2013年12月27日, 国家卫计委就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负责人, 药品采购人员, 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 代理 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按规定给予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 企业 及其代理人, 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 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 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 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 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和监察, 财政, 商务, 工商, 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 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
2017年12月22日, 国家食药监总局, 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的《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明确指出,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 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 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不得对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 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 不得隐匿药品不良反应.
由此可见, 国家监察委同样成为药企必须关注的部门. 反腐政策将会令药企的市场投入越来越透明, 市场费用组成基本都可追溯到实际行为, 造假越来越难. 药企若想继续沿用带金销售模式, 造假成本就越来越高.
带金销售是指企业根据医生开具该药品的处方数量给予其相应提成回报. 在医保局, 监察委的双剑合璧下, 对于药企来说, 带金销售模式也将要彻底调整, 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与政策的需求.
此外, 在备案制实施后, 两票制, 零加成, 药方托管, 二次议价等政策绞杀作用下, 营销模式的调整, 对于很多药企来说, 将是一个非常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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