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华大学诉称, 其前身是1911年创建的清华学堂, 现已成为一个设有理, 工, 文, 法, 医, 经济, 管理和艺术等学科的综合性大学, 在全国高等院校中的影响不断扩大和加强. 在实际生活中, '清华' 已经普遍成为人们对清华大学的简称.
1988年11月21日, 清华大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 注册了 '清华' 商标, 经注册续展, 上述商标仍在法律有效保护期内. 近期, 清华大学发现江苏教育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突出使用了 '清华' , '清华园' 等商业标识, 并且其经营的教育机构名称含有 '清华' 字样
清华大学认为, 江苏教育公司的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清华大学存在某种联系, 造成市场混淆, 侵犯了清华大学的商标权. 此外, '清华' , '清华园' 是清华大学约定俗成的简称, 江苏教育公司突出使用 '清华' , '清华园' 字样, 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对清华大学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故诉至法院.
日前, 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