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訴稱, 其系一名高校大學生. 2017年12月31日晚, 其在被告公司運營的某APP上購買了價值30元的外賣, 由該APP旗下騎手宋某進行配送, 但是宋某以 '無法與您取得聯繫' 為由取消了訂單.
李某主張其已經與騎手取得聯繫, 騎手電話詢問李某所在地址, 後以 '找不到路' 為由便把電話掛了;後李某向騎手撥打了20個電話均是無法接通或關機, 隨後李某給客服打了8個電話也一直聯繫不上, 直至2018年1月2日都未收到外賣. 2018年1月1日李某聯繫客服要求返還支付的價款, 被告不同意返還.
李某認為, 由於被告公司的失職, 致使其以十分氣憤的心情度過了跨年之夜, 且為了解決此事, 自己在1月1日和1月2日都忙於和客服聯繫, 溝通, 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讓其疲於應戰繁重的學業考試, 因被告未履行對其騎手的監管義務, 給其造成了精神損害, 故起訴要求該APP平台返還30元外賣款並賠償666元.
日前, 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 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