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称, 其系一名高校大学生. 2017年12月31日晚, 其在被告公司运营的某APP上购买了价值30元的外卖, 由该APP旗下骑手宋某进行配送, 但是宋某以 '无法与您取得联系' 为由取消了订单.
李某主张其已经与骑手取得联系, 骑手电话询问李某所在地址, 后以 '找不到路' 为由便把电话挂了;后李某向骑手拨打了20个电话均是无法接通或关机, 随后李某给客服打了8个电话也一直联系不上, 直至2018年1月2日都未收到外卖. 2018年1月1日李某联系客服要求返还支付的价款, 被告不同意返还.
李某认为, 由于被告公司的失职, 致使其以十分气愤的心情度过了跨年之夜, 且为了解决此事, 自己在1月1日和1月2日都忙于和客服联系, 沟通, 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让其疲于应战繁重的学业考试, 因被告未履行对其骑手的监管义务, 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 故起诉要求该APP平台返还30元外卖款并赔偿666元.
日前, 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