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5月1日起, 這些醫藥人將被禁坐火車飛機

醫藥網3月20日訊 5月1日起, 失信藥企責任人出行限制乘坐列車和飛機!
近日, 國家發改委, 民航局, 鐵路總公司等部門聯合發布多個相關意見, 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 民用航空器. 意見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意見》指出, 對於其他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 將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 包括列車軟臥, 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 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
同時, 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有效期為一年. 在有效期內, 其法定義務履行完畢的, 有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移除名單.
相關失信行為責任人包括: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
在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中存在弄虛作假, 虛報冒領, 騙取套取, 截留挪用, 拖欠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到期債務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
在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 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 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 隱匿, 轉移, 侵佔, 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以欺詐, 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 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
證券, 期貨違法被處以罰沒款, 逾期未繳納的; 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
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的.
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 相關部門加入本檔案的, 應當通過修改本檔案的方式予以明確.
早在2016年6月12日, 國務院就曾發布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2016〕33號的第十一條提出要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市場性約束和懲戒:
對嚴重失信主體, 有關部門和機構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 及時公開披露相關資訊, 便於市場識別失信行為, 防範信用風險;
督促有關 企業 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 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 乘坐飛機, 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 旅遊度假, 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
支援徵信機構採集嚴重失信行為資訊, 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引導商業銀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 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 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 保薦, 承銷, 保險等服務.
今年3月7日, 湖北孝感市藥監局印發《孝感市 藥品 經營企業安全信用等級評定與應用辦法 (試行) 》 (以下簡稱《應用辦法》) .
《應用辦法》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 其中, 第八條規定藥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嚴重失信等級:
(一) 因違反藥品監督管理法律 法規 , 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
(二) 因其嚴重違法行為受到監督管理部門處以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
(三) 被其他部門納入聯合懲戒名單的;
(四) 因其違法行為受到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處罰的;
(五) 偽造變造行政許可證件, 註冊證, 出入境檢疫證明, 批准證明檔案, 檢驗報告書等, 在申請行政許可時, 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隱瞞事實的;
(六) 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因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理的;
(七) 其他具有主觀故意, 銷售假 劣藥 品, 情節惡劣, 危害嚴重的.
《應用辦法》規定對於失信的藥品經營企業, 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 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加大日常監管, 跟蹤檢查, 飛行檢查頻次;
(二) 約談企業負責人;
(三) 向社會公布其信用等級及違法違規情況;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對嚴重失信的藥品經營企業, 還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 在一定期限內依法限制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二) 責令定期開展藥品安全自查;
(三) 將其納入食品藥品安全 '黑名單' 管理, 對其實施聯合懲戒;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從以上檔案可以看出, 從全行業到 醫藥 行業, 誠信體系在逐步構建, 藥企老賴將面臨 '一處失信, 處處受限' 的信用懲戒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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