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二次议价, 要被整治了

医药网3月19日讯 借 '二次议价' 牟利, 这是很多医院的常规操作手段. 招标机构也经常眼一只眼, 闭一只眼. 企业却对之深恶痛绝, 却毫无办法.
但是, 3月14日, 广东佛山出台的 药品 耗材招标集采办法中, 明确提出了医疗机构不得 '通过 '二次议价' 或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通报批评, 警告, 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挂钩; 情节特别严重的, 列入违规采购黑名单, 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 '二次议价' 泛滥成灾的当下, 简直是一股清流, 让药企感到痛快. 为什么呢?
▍一年被 '二次议价' 340次
曾有 医药 行业协会在今年全国 '两会' 期间通过行业协会递交的建议材料中提到, 一家医药 企业 统计, 其2016年全年参加的 '二次议价' 340次: 其中单家 医院 48次, 市级/医联体, 290次; GPO2次.
2017年1~ 11月份, 其参加的 '二次议价' 223次: 其中单家医院64次; 市级/医联体49次; GPO, 1次; 省标后, 109次. 这仅仅是这家企业参与的, 还不包括该家企业无覆盖的城市, 医院发生的 '二次议价' , 显然给制药行业造成很大的负担.
面对各地级市, 医联体, 单家医院, GPO, 省标后的 '二次议价' , 各企业耗费人力, 物力疲于应对, 仿佛又回到了曾经各地, 各县, 各医院纷纷 招标 的那个年代.
▍ '二次议价' 涉嫌商业贿赂
上述协会认为, '二次议价' 已经涉嫌商业贿赂, 对于已议价成功的产品, 差价部分医院方有要求转换成赠送的, 有要求现金返回的, 有在商业返款时直接扣掉的, 有要求企业代付某项固定支出的 (例如房租) .
明折明扣体现在发票上, 企业方面, 因为交易金额体现在网上, 企业不愿意新低价格的出现暴露在外; 医院方面, 因为零差率, 无利可图, 这种形式并不普遍, 除非有文件政策规定能够正常循环返还.
在没有合理返还政策的情况下, '二次议价' 极其可能在执行阶段就会出现商业贿赂问题.
同时, '二次议价' 的本质还是以药养医: 零差率造成的医院的利润损失从 '二次议价' 中捞回来, 堤内损失堤外补, 羊毛出在羊身上是医院 '二次议价' 最原始的想法.
在为了破除以药养医实行零差率公立医院改革的大前提下, '二次议价' 显然是不符合政策引导方向的. 通常 '二次议价' 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医院自身, 和患者无关, 患者并不能从中获益.
▍对 '二次议价' 进行排查
上述协会呼吁, 对于现在任何形式的 '二次议价' 进行排查, 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对于违法违纪的 '二次议价' 甚至需要叫停.
协会建议, 应以地级市作为开展 '二次议价' 的最小单位, 禁止单家医院 '二次议价' ; 在没有明确政策支持的地级市不允许 '二次议价' ; 地级市的 '二次议价' 方案需过公平审查和获得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
▍还有 '三次议价'
也有企业反馈, 近两年来, 以地级市, 医联体为单位通过议价谈判, 带量采购进行的 '二次议价' 越来越普遍. 还有越来越多的公立医院在上述 '二次议价' 基础上要求与药械企业再次单独 '议价' , 成为实际的 '三次议价' 甚至更多次 '议价' , 或者要求企业给予他们 '其他让利' .
建议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规范公立医院在招标采购中的 '二次议价' 行为, 禁止公立医院在地级市或医联体已经进行 '二次议价' 基础上再次进行三次或更多次议价, 更不得要求企业为自己提供 '其他让利. ' 同时加强对 '二次议价' 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索取和提供不当利益行为给予严厉查处.
▍索要 '返点'
不少医院的 '二次议价' , 实际就是同药企赤裸裸地签订不平等条约, 明目张胆地索要 '返点' . 通常是以销售额的高低来设置 '返点' 的比例, 少的几个点, 多的甚至达到二三十个点.
还有一些比较隐蔽的, 则是通过赞助医院的方式, 暗中实现 '返点' .
此次佛山方面明显看到了 '二次议价' 牟取不当利益的危险, 果断出手整治, 通过文件的形式, 提前讲好.
下一步, 还要观其言, 看其行, 期待能够保持常态化监管姿态, 扼制医疗机构开展 '二次议价' , 对以 '二次议价' 牟利的, 要按文件所说, 严格处罚, 甚至移送公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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