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晟公司發起億元索賠訴訟 | 意在專利合作?

近日,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就天津三星電子有限公司 (下稱三星公司) 針對廣州廣晟數位技術有限公司 (下稱廣晟公司) 持有的一件名為 '音頻解碼' 的發明專利 (下稱涉案專利) 而提起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作出審查決定, 宣告該專利權利全部無效.

專利複審委員會的這一審查決定, 再次引發公眾對2017年的一批涉及數億元索賠案的關注. 2017年, 因認為三星公司, 青島海信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海信公司) , 創維集團有限公司 (下稱創維公司) 構成對自己涉及 '音頻解碼' 技術等專利的侵權, 廣晟公司將上述公司分多起案件起訴至多家法院, 索賠數億元. 因系列案件索賠額巨大且是國內首批涉及 '音頻解碼' 技術標準必要專利的訴訟, 在當時引起較大轟動. 訴訟過程中, 三星公司就其中一件專利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業內人士分析, 如今, 專利作為企業的戰略核心資源, 不僅是企業技術創新成果的體現, 更是企業謀求商業價值的途徑. 廣晟公司之所以發起侵權訴訟, 或許就是為了爭取更合理和更有利的專利許可費用. 因此, 在涉及此類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中, 我國電視生產廠商應視情況, 或積極應訴, 或主動與權利人尋求授權合作. 不過, 更為重要的是, 電視生產廠商要堅持技術創新, 在技術上佔得優勢, 並積极參与行業標準制定, 獲得更多話語權.

標準必要專利引發糾紛

公開資料顯示, DRA是廣晟公司研發的一項數字音頻編碼技術, 涉案專利是現行國家標準《多聲道數字音頻編解碼技術規範》 (簡稱DRA音頻標準) 的一件標準必要專利. 2007年8月17日, 廣晟公司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交了涉案專利申請, 並於2009年5月20日獲得授權 (專利號: ZL200710141661.6) .

此後, 廣晟公司發現, 創維公司, 國美電器有限公司 (下稱國美公司) 等多家公司生產, 銷售的多個型號的電視機產品涉嫌落入涉案專利和其持有的另一件名為 '音頻解碼和解碼系統' 發明專利 (專利號: ZL200810003464.2) 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 2017年7月, 廣晟公司以創維公司, 深圳創維-RGB電子有限公司, 國美公司生產, 銷售, 許諾銷售, 進口的100多款電視機產品, 侵犯其上述專利權為由, 將上述三家公司起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 並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922億元.

緊接著, 廣晟公司以上述兩件專利權被侵犯為由將青島海信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海信公司) , 海信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市蘇寧雲商銷售有限公司起訴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下稱深圳中院) ; 隨後, 廣晟公司以上述兩件專利與另一件名為 '用於對音頻訊號進行解碼的方法和設備' 專利被侵犯為由, 將三星公司, 高創 (蘇州) 電子有限公司起訴至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

在被提起侵權訴訟後, 三星公司予以反擊. 2017年8月7日, 三星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2018年2月28日, 專利複審委員會就涉案專利作出審查決定, 宣布涉案專利全部無效.

值得一提的是, 創維公司針對廣晟公司持有的另一件標準必要專利-- '音頻解碼和解碼系統' 專利也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該案將於近日開庭審理.

產生何種影響有待觀察

廣晟公司的官方網站顯示, 其目標是要成為依靠智慧財產權運營實現盈利的第一家中國企業. 在一位從事音頻解碼相關研究的業內人士看來, 作為DRA標準核心專利和商標的持有人和對外授權許可人, 與電視終端廠商達成授權許可是其實現上述目標的一個途徑.

'此前, 創維公司與海信公司等均是廣晟公司的合作對象, 而雙方此時放棄合作對簿公堂, 可能由於原合作已到期, 但雙方就新的授權許可協議沒有達成統一意見. 比如, 雙方在專利許可費上或許出現分歧. ' 在對廣晟公司發起多起涉及DRA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的動機時,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如是分析到.

'對於廣晟公司而言, 一件重要專利權被宣告無效, 不僅意味著廣晟公司在與創維公司, 三星公司及海信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中, 或將處於被動地位, 同時, 對於已經與廣晟公司達成專利授權許可的企業而言, 專利許可費用也或將出現新的變數. ' 李俊慧分析,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 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 調解書, 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 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 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 應當給予賠償.

加強技術創新避免糾紛

事實上, 近年來,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侵權糾紛並不少見. 2016年5月25日, 華為公司以韓國三星電子公司侵犯其4G標準專利等為由, 將其起訴至深圳中院,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018年1月11日, 深圳中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韓國三星電子公司侵犯了華為公司的專利權. 同時, 法院表示, 在停止侵權判決生效後, 雙方仍可以實施許可談判; 2015年7月, 西安西電捷通無線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索尼移動通信產品 (中國) 有限公司 (下稱索尼公司) 侵犯其在WAPI領域的一件標準必要專利權為由, 將索尼公司起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索賠3335萬餘元. 2017年3月,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索尼公司存在侵權行為, 判令其賠償原告910萬元.

眾所周知, 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涉及的企業通常會較多, 審理的周期也較長, 索賠往往巨大且涉及的技術領域專業又複雜, 而且判決結果會對相關企業造成非常大的影響. 因此, 對於此類糾紛, 原被告雙方都不能馬虎對待. 那麼, 面對此類糾紛時, 我國電視終端企業應如何解 '困局' ?

在上述業內人士看來, 達成雙方利益最大化的專利許可協議, 是權利人與被授權方共同思考的重點方向. 電視生產廠商與權利人談判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用時, 可根據自身的技術開發和目標市場拓展需要, 有選擇性地接受專利權人的非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甚至是標準必要專利和非標準必要專利打包許可, 有時候 '一攬子協議' 的綜合成本可能不會太高.

此外, 在李俊慧看來, 隨著技術的更新換代, 音頻解碼標準並非一成不變. 要避免此類糾紛, 電視生產廠商一方面應該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加大對核心技術的研發投入, 另一方面, 也要不斷參與音頻解碼標準的革新以及行業內標準制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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