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新能源行業發展領跑全球, 未來中國新能源如何實現高質量發展?3月3日, 全國政協委員,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
中國電力報: 近年來, 包括光伏補貼在內的新能源補貼拖欠, 成為制約行業發展的首要問題之一, 對此您有哪些建議?
南存輝: 近年來, 我國光伏產業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到2017年底, 全國光伏發電裝機達到1.3億千瓦, 穩居全球第一. 但由於國家補貼目錄確認周期和發放周期越來越長, 嚴重製約了我國光伏產業快速發展.
針對這一情況, 我認為, 國家應該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標準, 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 相應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標準, 由目前0.019元/千瓦時上調至0.03元/千瓦時,並保證全部電量足額徵收. 優化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髮放及報審機制, 簡化現行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的申報, 撥付程序, 建立高效的補貼申報審批管理流程, 建議改為每季度申報一次, 半年審批公布一次, 確保補貼資金能及時到位, 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加快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強制考核辦法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 以強制配額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消納水平, 促進降低發電成本, 弱化對補貼的依賴性, 加快推進綠證強制交易工作, 促進補貼壓力轉移及利益優化分配, 避免補貼缺口越滾越大.
中國電力報: 2017年我國分布式光伏呈現爆髮式增長, 但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諸多問題, 您認為國家層面應該出台哪些政策扶持?
南存輝: 居民分布式光伏有利於推廣清潔能源, 助推脫貧攻堅和美麗鄉村建設, 但由於我國戶用市場起步較晚, '信用資質, 產品品質, 售後服務' 等參差不齊, 投資方電費收取缺乏保障, 甚至絕大部分地方沒有地方補貼支援, 導致戶用光伏推廣緩慢, 需要國家建立相應的政策支援和商業模式創新.
首先, 國家應該實行差異化光伏補貼政策, 針對戶用光伏與地面電站實行不同的補貼標準, 建議戶用光伏完全參照扶貧的補貼標準執行. 地方政府出台地方補貼支援, 參照浙江運作模式, 地方政府可根據地方資源狀況出台地方補貼政策. 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支援戶用光伏, 銀行加大光伏貸力度, 並降低利率水平, 提高項目服務效率. 其次, 國家相關部門應該授權或組織成立戶用光伏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研究制定出台戶用光伏系統及設備規範, 標準及體系, 規範光伏產品的市場准入. 規範市場主體行為, 明確對經銷商, 代理商, 整合安裝商的專業性要求和售後與運維責任, 杜絕虛假宣傳, 避免因非專業性安裝而導致的電站質量安全隱患. 明確和建立相關監管主體和職能, 促進市場的安全健康發展. 最後, 國家應該明確試點工作的支援責任部門和配合部門, 制定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 督促相關部門全面重視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工作的開展與落實工作, 為後續全面開展打好堅實基礎;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電網公司提供和合法途徑獲取的數據, 對分布式發電試點項目編製電力消納能力評估報告, 組織公開評審, 邀請電網企業參與評審並提意見, 結果進行專家論證. 提高電網企業參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工作的積極性, 降低其責任擔當風險. 建議各省級發改能源部門根據地區實際情況, 儘快組織出台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工作開展的實施細則, 加快推進此項工作全面落地.
中國電力報: 隨著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快速發展, 下一步儲能成為未來發展的 '風口' , 對此您認為我國該如何實現儲能的快速發展?
南存輝: 作為推動未來能源發展的前瞻性技術, 儲能產業在新能源併網, 電動汽車, 微電網, 家庭儲能系統, 電網支撐服務等方面都將發揮巨大作用, 但目前我國儲能成本偏高, 沒有形成規模效應, 為進一步推進儲能產業的大規模應用, 我認為, 第一, 應該加大用戶側建設分布式儲能系統支援. 研究制定用戶側接入儲能的准入政策和技術標準, 規範用戶側分布式電儲能系統建設運行. 鼓勵售電公司和居民用戶配置儲能, 提高分布式能源本地消納比例, 參與需求響應, 降低用能成本. 第二, 為微電網和離網地區配置儲能提供政策支援及配套金融措施. 鼓勵通過配置多種儲能提高微電網供電的可靠性和電能質量, 推進儲能系統解決或優化無電人口供電方式. 第三, 建立儲能等靈活性資源市場化交易機制和價格形成機制, 鼓勵儲能直接參与市場交易, 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盈利, 激發市場活力.
中國電力報: 作為全球最大的綠色電力生產國, 我國綠色電力市場仍然面臨交易不暢通等相關問題, 您認為如何完善綠證交易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 從而提高綠色電力消費意識?
南存輝: 目前, 我國綠證交易為自願認購, 無強制約束力, 責任主體不明確, 國家應該完善綠色電力證書交易體系, 設置強制購買主體清單和自願購買清單, 由國家相關部門設置購買主體類型清單. 對綠證設定有效期, 最低價和最高限價. 建立和完善綠證體系配套的監管和處罰機制. 儘快施行可再生能源強制配額. 修訂《可再生能源法》, 明確可再生能源在我國能源體系中的優先地位, 並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具體指標(數量或比例). 建立差異化指標分解機制, 充分考慮各省市區曆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情況, 資源, 電力需求等因素, 使可再生能源電力在全國範圍內合理分配. 明確強制配額的主體責任單位,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強制認購主體, 同時納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