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耗材捆綁設備銷售 | 2018年已有處罰案例

醫藥網2月28日訊 醫用耗材捆綁設備銷售, 2018年已有處罰案例曝光.
本月初, 山東省濟南市工商局公示公告, 濟南市的一家 醫療器械 經營 企業 因為 '醫藥 購銷中的商業賄賂' 行為, 而被罰款20000元, 沒收違法所得17552.04元.
這家醫械經銷商為了獲得交易機會, 於2013年9月與濟南市的某婦幼 保健 院簽訂了XX型大便常規分析儀合作協議書.
雙方協議約定, 由該醫械經銷商向 醫院 免費提供價值8萬元的大便常規分析儀一套, 醫院則須從該經銷商處購買所提供設備的配套試劑及耗材, 不得從第三方或其他公司購買.
該設備自2013年9月投入使用後, 該經銷商先後6次向醫院銷售配套試劑, 耗材, 銷售金額39000元, 購進金額18000元, 繳納稅款3447.96元, 違法所得17552.04元.
雙方約定合作期限為3年. 但自2015年4月後, 該經銷商未再向醫院銷售配套試劑, 耗材. 且合作期滿後, 該設備所有權已歸醫院.
2017年11月底, 該經銷商被以涉嫌存在商業賄賂行為,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案調查.
濟南工商認為, 該經銷商的上述購銷行為排擠了其他競爭對手, 違反了修訂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 以行賄論處; 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以受賄論處. ' 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八條 '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的, 視為商業賄賂行為. ' 的規定, 構成行使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
2018年1月26日, 濟南工商對該經銷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20000元, 上繳國庫; 沒收違法所得17552.04元, 上繳國庫.
細查這起案例, 雖然工商罰單是在2018年1月底開出的, 而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是工商立案調查是在2017年內, 作出處罰的依據也是修訂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而不是修訂後的新法.
另外, 從工商查實內容來看, 該經銷商被查時, 相關賄賂行為實際上早已終止. 但仍然在合作期滿一年後被罰了.
再來看看罰金, 該經銷商的賄賂金額被認定為8萬元, 符合 '較輕' 處罰情形, 罰金僅2萬.
但真要算筆賬:
合作期內, 該經銷商免費送給醫院8萬的設備, 配套耗材, 試劑卻只賣了3.9萬, 從中賺了不到1.8萬, 結果這1.8萬被沒收, 又被罰了2萬.
好一筆 '虧本生意' , 還留下一個不良行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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