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

醫藥網2月22日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的規定, 現就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 保健食品 , 其標籤說明書載明的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 '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 的字樣.
二, 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產 企業 , 應當在其重新印製標籤說明書時, 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籤說明書. 至2020年底前, 所有 保健 食品標籤說明書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 自2021年1月1日起, 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籤說明書的,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
四, 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 具體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另行規定.
五,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食品 藥品 監管總局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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