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

医药网2月22日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的规定, 现就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 保健食品 , 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 '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 的字样.
二, 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 企业 , 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 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 至2020年底前, 所有 保健 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 自2021年1月1日起, 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 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 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
五,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食品 药品 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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