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熙的借名賬戶開立於1987年至2007年, 金監院發現的1229個中有1133個為證券賬戶, 其餘96個為銀行賬戶.
樸贊大表示, 借名賬戶以證券賬戶為主, 是為了保管李健熙的股票資產. 1133個證券賬戶中, 在李健熙任大股東的三星證券開設的借名賬戶共918個. 警方發現的260個借名賬戶也是證券賬戶.
已有957個借名賬戶因違反《金融實名製法》而受到制裁, 並且根據警方調查的結果, 李健熙有可能因逃稅受到懲罰.
儘管如此, 李健熙對三星集團旗下金融領域子公司的支配力不會受到影響, 因為這一切在2016年8月《關於金融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實施之前發生. 金監院已判定李健熙符合任金融子公司大股東的條件.
據韓國現行法律, 李健熙的大股東資格不成問題, 因此政界和公民團體要求修改《關於金融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 樸贊大表示, 李健熙借名賬戶的98%在《金融實名制度法》實施後 '頂風' 開設, 有必要加強對大集團總裁將集團旗下金融公司當作私人金庫運轉借名財產的管制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