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熙的借名账户开立于1987年至2007年, 金监院发现的1229个中有1133个为证券账户, 其余96个为银行账户.
朴赞大表示, 借名账户以证券账户为主, 是为了保管李健熙的股票资产. 1133个证券账户中, 在李健熙任大股东的三星证券开设的借名账户共918个. 警方发现的260个借名账户也是证券账户.
已有957个借名账户因违反《金融实名制法》而受到制裁, 并且根据警方调查的结果, 李健熙有可能因逃税受到惩罚.
尽管如此, 李健熙对三星集团旗下金融领域子公司的支配力不会受到影响, 因为这一切在2016年8月《关于金融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实施之前发生. 金监院已判定李健熙符合任金融子公司大股东的条件.
据韩国现行法律, 李健熙的大股东资格不成问题, 因此政界和公民团体要求修改《关于金融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 朴赞大表示, 李健熙借名账户的98%在《金融实名制度法》实施后 '顶风' 开设, 有必要加强对大集团总裁将集团旗下金融公司当作私人金库运转借名财产的管制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