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增設吉隆, 普蘭藥材進口邊境口岸的公告
為貫徹 '一帶一路' 國家發展戰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經國務院批准, 同意增設吉隆口岸, 普蘭口岸為藥材進口邊境口岸. 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藥材可經由吉隆口岸, 普蘭口岸進口, 所進口藥材應當為該口岸接壤及鄰近國家 (地區) 所產藥材.
二, 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吉隆口岸藥材進口登記備案的具體工作.
三, 增加阿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邊境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由其承擔普蘭口岸藥材進口登記備案的具體工作.
四,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開始承擔吉隆口岸, 普蘭口岸的藥材口岸檢驗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吉隆, 普蘭邊境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聯繫方式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海關總署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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