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增設吉隆, 普蘭藥材進口邊境口岸

醫藥網2月3日訊 為貫徹 '一帶一路' 國家發展戰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經國務院批准, 同意增設吉隆口岸, 普蘭口岸為藥材進口邊境口岸. 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藥材可經由吉隆口岸, 普蘭口岸進口, 所進口藥材應當為該口岸接壤及鄰近國家 (地區) 所產藥材.
二, 日喀則市食品 藥品 監督管理局承擔吉隆口岸 藥材 進口登記備案的具體工作.
三, 增加阿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邊境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由其承擔普蘭口岸藥材進口登記備案的具體工作.
四,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開始承擔吉隆口岸, 普蘭口岸的藥材口岸檢驗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吉隆, 普蘭邊境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聯繫方式
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阿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業務科
藥品與化妝品監督管理科
藥品安全監管科
地 址
日喀則市吉林中路
阿里地區獅泉河鎮建設大街7號
郵 編
857000
859000
電 話
0892-8833082
0897-2828612
傳 真
0892-8833261
0897-2828612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海關總署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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