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增设吉隆, 普兰药材进口边境口岸

医药网2月3日讯 为贯彻 '一带一路' 国家发展战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经国务院批准, 同意增设吉隆口岸, 普兰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药材可经由吉隆口岸, 普兰口岸进口, 所进口药材应当为该口岸接壤及邻近国家 (地区) 所产药材.
二, 日喀则市食品 药品 监督管理局承担吉隆口岸 药材 进口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 增加阿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边境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其承担普兰口岸药材进口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四,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吉隆口岸, 普兰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吉隆, 普兰边境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日喀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阿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业务科
药品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药品安全监管科
地 址
日喀则市吉林中路
阿里地区狮泉河镇建设大街7号
邮 编
857000
859000
电 话
0892-8833082
0897-2828612
传 真
0892-8833261
0897-28286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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