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將取消社會辦醫乙類大型設備限制

醫藥網1月19日訊 1月17日, 國務院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決定由上海市進一步在浦東新區對醫療等10個領域47項審批事項進行改革試點, 推進 '照後減證' . 其中包括 '取消社會辦醫療機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核發等審批, 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床位數逐步實行自主決定' .
一個取消審批, 一個自主決定, 這兩項改革舉措對於社會辦醫有怎樣的促進作用?
多年來, 在推進社會辦醫政策放開方面, 國家陸續出台的一系列規定.
2010年11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 衛生部等部門的《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
一方面大幅度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准入範圍. 明確社會資本可按照經營目的, 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 一改過去, 社會資本只能申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限制.
另一方面, 支援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批準的執業範圍, 醫院等級, 服務人口數量等, 合理配備大型醫用設備. 但是, 非公立醫療機構配備大型醫用設備, 仍然必須由相應衛生部門實行統一規劃, 統一準入, 統一監管.
2013年9月, 國務院下發《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3〕404號) 明確, '凡是法律 法規 沒有明令禁止的領域, 都要向社會資本開放, 並不斷擴大領域; 凡是對本地資本開放的領域, 都要向外地資本開放' .
2013年12月, 國家衛計委, 國家中 醫藥 局出台了《關於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若干意見》 (國衛體改發〔2013〕54號) , 規定, 放寬大型醫用設備配置, 嚴格控制公立醫療機構配置, 充分考慮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需要, 並按照非公立醫療機構設備配置不低於20%的比例, 預留規劃空間.
2015年7月, 國家衛計委印發《醫療機構設置指導原則 (2016-2020) 》, 要求 '將社會辦醫納入相關規劃, 按照一定比例為社會辦醫預留床位和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空間. 在符合規劃總量的前提下, 取消對社會辦醫醫療機構數量和地點的限制.
由此可見, 儘管很多政策在社會辦醫方面, 一直向著 '放管服' 方向努力, 但關於社會辦醫的大型設備購置和醫療機構床位等設置方面仍然必須 '符合規劃' , 需要審批.
十九大報告在 '實施 健康 中國戰略' 中, 主要部署了10項工作, 其中第9項就是 '支援社會辦醫, 發展健康產業' . 關於社會辦醫, 與十八大報告中 '深化公立 醫院 改革, 鼓勵社會辦醫' 的表述相比, 使用了 '支援' 而不是 '鼓勵' , 顯然 '支援' 比 '鼓勵' 要 '實在' '具體' 得多.
那麼什麼是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呢?
所謂乙類醫療設備是由衛計委, 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圈定的設備. 目前包括 X線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 (CT) , 醫用核磁共振成像設備 (MRI) , 數字減影血管造影X線機 (DSA) , 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 (LA) , 單光子發射型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 (SPECT) .
按照《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配置這些大型醫用設備必須適合我國國情, 符合區域衛生規劃原則, 充分兼顧技術的先進性, 適宜性和可及性.
大型醫用設備的管理實行配置規劃和配置證制度. 甲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許可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 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許可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下發的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指導意見, 結合本地區衛生資源配置 標準 制定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 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准後實施.
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 由醫療機構按屬地化原則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醫療機構獲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後, 方可購置大型醫用設備.
對於違反規定, 擅自購置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機構, 衛生行政部門要責令其停止使用, 封存設備. 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有權沒收其所獲取的相應檢查治療收入, 並處以相應收入5倍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規定, 超規劃, 越權審批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的衛生行政部門,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對其主要負責人, 經辦人通報批評, 並有權撤消其批准決定. 因此, 大型設備一直以來不是想買就能買, 想安就能安的.
如今, 國務院決定, 進一步擴大 '證照分離' 改革試點事項探索, 明確要求取消社會辦醫療機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核發等審批, 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床位數逐步實行自主決定, 並希望用一年時間形成可複製的經驗, 向上海全市和全國更大範圍推廣.
顯然是在多年來政策放開路上邁出了更加堅實的一步, 是 '支援' 社會辦醫的具體體現, 也使民營醫院在大型設備配置方面更加自由與寬鬆, 從而更加有效帶動民營醫院的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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