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 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在銷售客票時, 不得以預設選擇方式為旅客做出購買付費服務的選擇. 此項規定主要針對此前互聯網售票中出現的 '搭售' 等不規範行為.
另外, 《規定》中還明確了航班超售時的消費者權益, 規定了超售時的處置原則, 告知解釋義務, 補償和退票原則, 服務保障措施等, 確保在承運人開展超售業務時可最大程度保護消費者權益, 其中包括:
第四十七條 因超售導致旅客自願放棄行程或被拒絕登機, 旅客要求客票改期, 簽轉或者退票的, 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或者非自願退票辦理.
第四十八條 因超售導致旅客在登機口自願放棄行程或被拒絕登機, 承運人應當做好後續服務工作.
為旅客安排的後續航班離站時間與旅客原購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離站時間間隔在2小時以上, 承運人應當為旅客提供免費餐食.
為旅客安排的後續航班離站時間與旅客原購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離站時間間隔在6小時以上, 旅客要求住宿的, 承運人應當提供免費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