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城与勇士》(DNF)是一款由韩国新人类公司开发的PC端游戏, 2005年8月在韩国发布上线. 新人类公司与腾讯合作, 以独占性授权的方式, 授权腾讯在中国大陆使用 '地下城与勇士' 的商标,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而《阿拉德之怒》是由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 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游戏的下载, 安装, 宣传等运营活动, 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也提供了该游戏的下载, 安装.
腾讯认为, 《阿拉德之怒》的角色职业名称, 职业技能名称, 图标, 描述, 游戏装备的名称, 图标, 属性描述, 游戏的怪物形象, 场景, 地图等诸多元素, 与《地下城与勇士》相似, 甚至人物角色, 技能与游戏装备属性等核心要素与《地下城与勇士》高度相似.
此外, 在运营推广《阿拉德之怒》游戏的过程中, 以 '地下城与勇士手游' , '史上最接近DNF的游戏' 等内容, 宣称是《地下城与勇士》的手游版.
法院认为, 这四家公司利用玩家对《地下城与勇士》的喜爱, 采用与《地下城与勇士》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游戏元素及其组合, 利用腾讯公司推出手游版之前的时间差, 吸引玩家的行为, 是故意攀附《地下城与勇士》的知名度. 并且利用媒体的恶意宣传, 极易使玩家造成混淆, 误以为《阿拉德之怒》是《地下城与勇士》的手游. 这四家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做出诉中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