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捆綁耗材銷售, 醫械企業被罰! 上海工商出手了

醫藥網12月18日訊 前不久, 上海工商針對醫藥圈商業賄賂現象的兩大罰單引發關注. 不過, 其中一個罰的是藥品企業, 另一個罰的是醫藥大包商, 主要面向還是藥圈. 而最新消息顯示, 上海工商也向醫療器械企業出手了!
據上海市工商局網站消息, 2017年12月6日,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海為一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案, 被沒收違法所得 617768.74元, 罰款100000元. 累計罰沒款超過70萬元.
注意, 這是國內又一起因 '設備捆綁耗材銷售' 而被處罰的典型案例. 而且被處罰對象, 不是醫院, 而是向醫院免費投放設備和銷售耗材 (試劑) 的 醫療器械 企業 . 被罰依據, 也是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涉嫌商業賄賂.
以下為該起案件詳情:
當事人 (上海為一醫療科技有限公司) 是一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 持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2015年10月, 當事人與上海市**醫院 簽訂《設備借用協議》, 向上海市**醫院免費出借**全自動樣本處理系統, **全自動血液細胞分析儀, **全自動凝血分析儀各一套; 借用期限為五年, 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 借用期滿, 當事人有權收回上述設備或雙方另行約定.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間, 當事人分別向深圳**公司和上海**公司 採購 了上述設備, 進貨金額共計455384.61元 (不含增值稅) . 隨後, 當事人將3套設備運至上海**醫院安裝調試.
上海市**醫院使用上述設備, 為保證檢測數據的準確性, 需採購**, **原廠生產的配套試劑, 試紙等耗材. 2016年3月1日, 當事人與**醫療供應鏈服務公司簽訂《採購協議》. 當事人將設備配套耗材銷售給該公司, 並授權該公司向醫院銷售. 該公司應當事人的要求, 將配套耗材銷售給上海市**醫院, 開具發票, 結算貨款.
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案發期間, **醫療供應鏈服務公司向上海市**醫院銷售配套耗材共計1870箱 (盒) . 相應的, 當事人銷售給**醫療供應鏈服務公司配套耗材共計1870箱 (盒) , 銷售金額1681764.55元 (不含增值稅) . 扣除進貨成本和已繳稅款, 當事人獲違法所得617768.74元.
當事人採購3套設備後計入公司財務賬冊固定資產科目下, 並每年做折舊處理計入公司經營成本. 3套設備的年折舊率20%, 至五年的借用期限屆滿, 折舊率將達到100%. 2017年4月案發後, 當事人停止了與上海市**醫院的設備借用關係, 將3套設備運回公司做培訓使用.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 上海為一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 以行賄論處; 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以受賄論處' 的規定, 構成採用財物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採用財務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 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 予以沒收' 的規定, 浦東新區市監局決定, 行政處罰如下:
1.罰款1000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617768.74 元.
當事人如不服處罰決定, 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 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該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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