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行賄5000萬, 醫藥大包商被查!

醫藥網12月5日訊 上海工商局, 有21個分局. 已有兩家對藥企動手.
行賄多家醫院, 第二大推廣公司被打手心
接連幾天, 先有中美施貴寶涉賄, 被楊浦局開87萬罰單, 隨即大王出拳——檢查總隊將全國第二大推廣公司——泰淩的商業賄賂公布, 並罰金1160萬.
相似的是, 兩家公司接到處罰告知書後, 都沒吱聲; 不同的是, 被罰的依據: 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藥品 管理法》, 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事實證明, 在證據確鑿的前提下, 兩個法律都能將 醫藥 商業賄賂, 叫到講台上, 打手心.
兌費, 5895萬
上海工商局檢查總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 在藥品推廣銷售過程中, 泰淩醫藥資訊諮詢 (上海) 有限公司 (以下稱泰淩上海) , 通過醫藥代表向多家 醫院 的相關人員行賄, 從而使藥品上量.
費用以 '會務費' , '推廣費' 等名義出賬後, 由藥代以會議贊助, 科室聚餐, 贈送禮品等形式兌付. 從2014年至案發, 總計兌付5895萬餘元, 帶來3.1億的銷售收入, 實際違法所得1142萬餘元.
工商神通, 啥都能查到
檢查總隊收集了很多證據, 包括醫院相關人員的筆錄, 轉賬記錄, 藥代的推廣數據統計, 配送公司的流向, 旅遊公司的材料, 涉案產品利潤表等等, 查了個門兒清.
由此判定, 泰淩上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 以行賄論處; 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以受賄論處' 的規定, 構成商業賄賂行為.
依此法律, 決定沒收違法所得1142萬餘元, 並罰款18萬元.
不送錢, 醫生幹不幹?
連續兩起處罰, 業界對此的討論, 跳不出 '合規' 二字, 恐怕也是此刻上海乃至所有醫藥人, 不知所措關鍵.
所謂合規, 即符合兩部法律 (藥品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規定, 想要完全合規, 根據法律條款, 則不能給予醫生利益換取藥品的銷量. 真正要做到這一點, 對藥企, 藥商來說, 也不難——拜訪只憑紅口白牙, 開會全靠話療洗腦. 玩語言, 營銷人的天賦海量.
只是, 手握處方權, 掌控藥品興衰的醫生配不配合, 是個問題. 至少可以肯定的是, 在當前薪酬制度下, 非被餓死兩口子不可.
踩刹車, 不帶金, 或倒逼醫生薪酬改革
這個問題, 還是能歸結到 '破除以藥養醫' 的話題中討論.
為了破除這個存在幾十年的機制, 已經做了不少工作: 藥品加成已經取消了; 重罰藥企後, 帶金也能收斂不少, 但醫生的陽光收入——這關鍵的一環, 成為 '木桶原理' 中短缺的那一塊. 帶金銷售還能存留, 和此不無關係.
如果談到醫生薪酬改革, 那更是燒腦, 到底給多少為好? 以什麼為標準? 醫生滿意的基準線在哪? 達不到醫生要求, 這邊漲了工資那邊繼續收回扣, 改革豈不前功盡棄?
有太多的難題亟待解決, 也非一日之功. 當前, 既然藥監, 工商等部門都在出拳打擊, 帶金還是先停為好. 乾脆不給錢, 看看醫生的反應, 說不定能倒逼醫生薪酬改革的加速, 重塑陽光的醫藥生態.
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總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工商檢處字〔2017〕第320201610056號
當事人名稱: 泰淩醫藥資訊諮詢 (上海) 有限公司
經營範圍: 醫藥資訊諮詢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當事人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業經我總隊立案調查終結, 查明違法事實如下: 當事人成立於2009年, 系泰淩 (中國) 投資有限公司 (香港) 在大陸地區設立的負責推廣銷售藥品的主體, 通過自身及關聯公司推廣銷售自產藥品和 代理 藥品.
經查, 在藥品推廣銷售過程中, 當事人通過在職醫藥代表向採購藥品醫院的相關科室及其相關人員給付利益以促進藥品銷售數量. 當事人根據醫院採購藥品的數量核算費用, 該費用以 '會務費' , '推廣費' 等名義出賬後由在職醫藥代表以會議贊助, 科室聚餐, 贈送禮品等形式給付至醫院相關科室及其相關人員.
經統計, 2014年至案發, 當事人總計向醫院相關科室及其相關人員給付利益金額為58,958,614元, 產生的藥品銷售收入313,144,116.30元, 實際違法所得11,427,014.69元.
以上違法事實, 由以下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證據組一: 當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相關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當事人授權委託書, 相關人員身份證明, 集團架構說明, 相關公司情況說明, 證明當事人與相關人員的身份, 主體資格與授權委託情況;
證據組二: 當事人授權委託人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 醫院相關人員陳述筆錄, 當事人情況說明, 合同複印件, 郵件列印件, 財務轉賬記錄, 銀行查詢材料, 證明當事人根據醫院藥品採購數量通過在職醫藥代表向相關科室及其相關人員給付利益違法事實;
證據組三: 當事人授權委託人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 當事人提供的2014-2016年產品流向表, 在職醫藥代表推廣數據統計, 國藥控股分銷中心有限公司情況說明及數據核對錶, 證明當事人通過向醫院相關科室及其相關人員給付利益產生的藥品銷售數量;
證據組四: 當事人提供的匯總表, 情況說明, 原醫藥代表名單及部分離職記錄, 證明當事人根據醫院客戶藥品採購數量向相關科室及其相關人員給付利益的行為及金額;
證據組五: 當事人授權委託人詢問筆錄, 協議複印件, 財務記錄, 相關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 協議複印件, 財務統計, 證明當事人代理推廣銷售藥品的事實及費用情況;
證據組六: 當事人授權委託人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 財務轉賬記錄, 銀行查詢材料及旅遊公司材料, 證明當事人根據標準核算費用並通過醫藥代表給付醫院相關科室及其相關人員利益的事實;
證據組七: 當事人授權委託人詢問筆錄, 涉案產品利潤表及附件, 證明當事人違法所得數據.
2017年11月16日, 本隊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工商檢聽告字〔2017〕第320201610056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當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 未向本隊提出陳述, 申辯意見, 也未提出舉行聽證要求.
鑒於以上事實和相關證據證明, 本隊認為:
當事人根據醫院藥品採購數量向相關科室及人員給付利益, 主觀上是為了獲取交易機會, 促進藥品的銷售, 客觀上當事人通過 '會務費' , '推廣費' 等名義, '帳外暗中' 向對交易有影響的醫院科室及相關人員給付利益的行為符合商業賄賂的特徵,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 以行賄論處; 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以受賄論處' 的規定, 構成商業賄賂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 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 予以沒收' 的規定, 鑒於當事人違法行為涉案金額較大, 且向多家醫院的相關科室及人員行賄, 故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 沒收違法所得壹仟壹佰肆拾貳萬柒仟零壹拾肆元陸角玖分;
二, 罰款壹拾捌萬元整.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應於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攜帶《繳納罰款, 沒收款通知書》, 將罰款和沒收款項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 其中, 逾期繳納罰款的, 本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 (一) 項的規定, 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 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 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 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本隊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企業 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本隊將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門戶網站, 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資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總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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