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電信法將通信業務分成兩大類, 一類是採取寬鬆管制的 '資訊服務' (Title I業務) , 另一類是需要進行嚴管的 '電信服務' (Title II業務) . 奧巴馬就任期間通過的網路中立法案中將寬頻接入從 '資訊服務' 劃歸為 '電信服務' , 接受更嚴格管制的.
而Pai認為應該將網路服務提供商重新劃歸為 '資訊服務' , FCC並不需要對ISP進行嚴苛監管. 支援網路中立的紐約城和多家非盈利機構聯合向FCC發布公開信, 要求推遲投票來進一步研究論證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