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信法将通信业务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采取宽松管制的 '信息服务' (Title I业务) , 另一类是需要进行严管的 '电信服务' (Title II业务) . 奥巴马就任期间通过的网络中立法案中将宽带接入从 '信息服务' 划归为 '电信服务' , 接受更严格管制的.
而Pai认为应该将网络服务提供商重新划归为 '信息服务' , FCC并不需要对ISP进行严苛监管. 支持网络中立的纽约城和多家非盈利机构联合向FCC发布公开信, 要求推迟投票来进一步研究论证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