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試劑招標贈設備', 大違法!

醫藥網11月30日訊
'招試劑贈設備' 在流行
近兩年, 一種 '招試劑贈設備' 的 招標 模式在政府採購醫療器械項目中快速流行.
所謂 '招試劑贈設備' 是指採購人 (醫院) 公開招標體外診斷試劑 (以下簡稱試劑) , 附加條件是 '提供配套檢驗設備供使用' , 有的還要求供應商 '為醫院提供實驗室改造並承擔費用' .
問題不單在招試劑時出現, 一些大量使用專用耗材的採購人招標也要求 (免費) 提供設備, 類似情況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這樣的招標合法嗎?
政府採購 '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 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二條) , '有償' 即 '不得免費' . '採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 回扣或者與採購無關的其他商品, 服務'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 這是法律 法規 早有的明文規定. 採購人如此招標, 違法是不言而喻的.
招標試劑是旗號, 非法索要贈品 (設備) , 回扣才是其主要目的.
這是公平交易嗎?
看得出來, 採購人研究過法規條文, 推敲過的招標檔案以 '提供配套檢驗設備供使用' 的文字, 規避了 '贈品' '免費' '回扣' 等敏感用詞, 對設備所有權的歸屬也有意不提. 業內人都心知肚明, 設備不管是無償贈送或者無償租用, 還有實驗室改造費用, 都屬 '贈品回扣' , 是法規明令禁止的.
醫院 '用完試劑再回款' 已是試劑回款多年的行規. 這樣, 醫院基本上不佔用自己這部分流動資金就可以經營, 說穿了, 是藉著試劑供應商的錢 (融資) 在經營;
為追求利益更大化, 現在設備也不買了讓供應商 '提供' (不說是贈送) , 不管算是贈送, 或者算是分期付款的購買, 反正售後服務和維修配件, 醫院既不操心也不掏錢, 也全要供應商包了;
醫院不敢說讓供應商送回扣, 但是實驗室的改造費用還要讓供應商來承擔, 明明就是一筆回扣錢.
這樣的醫院真該想一想, 這是公平交易嗎?
租賃是法定的採購選項
有的醫院確實沒那麼多錢買設備, 那可以租設備呀. 租賃是法定的政府採購選項之一 (《政府採購法》第二條) , 通過政府採購的正規招標程序, 購買試劑, 租賃設備, 租金由中標結果確定, 按期支付, 合法合規, 公平公正, 缺錢的問題也就解決了. 這麼好的正路子不走, 卻跟著學習 '招試劑贈設備' 的邪門歪道, 實在是走錯了路子!
市場秩序受損, 地方政府有責
'贈設備' 損害了政府採購 '有償取得' 法定原則的嚴肅性; 贈品回扣則破壞了採購價格和採購標的成本嚴格的對價關係, 嚴重擾亂了市場的正常價格體系; 既人為造成國有資產管理的漏洞, 也為滋生腐敗留下黑洞;
部分醫院受非法利益之驅使, 忘記了採購人 '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公正廉潔, 誠實守信'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的要求, 讓政府採購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形象蒙羞, 政府採購市場的正常秩序受到擾亂.
有些地方政府出於地方利益, 明知其違法也給予放行或默許, 顯然是負有責任的.
接受贈品回扣的法律責任
採購人及其工作人員 '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 或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或 '罰款' , 或 '沒收違法所得' , 或 '行政處分'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 ; 還要區別情況或 '終止採購' , 或 '中標無效' , 或 '撤銷合同' , 或 '賠償損失'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
10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87號, 以下簡稱 '87號令' ) 則明確規定, 採購人 '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 回扣或者與採購無關的其他商品, 服務' 的, 將 '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 給予警告'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 並予以通報'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杜絕贈品回扣的建議
首先, 地方政府應當摒棄地方非法利益, 嚴格執法, 對於含有贈品回扣的採購項目一律不予放行.
其次, 採購檔案應當依法寫入 '含有贈品回扣的投標 (響應) 檔案為無效檔案' '對零元價格或不標示價格的標的物均視為贈品回扣' '對明顯低於其他投標人報價的, 按照87號令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 . 對於採購檔案要求或者變相要求提供贈品回扣的, 評審專家則應當以 '採購檔案內容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而 '停止評審'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
其三, 對已經做了和正在做的 '招試劑贈設備' 項目, 依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區別情況依法處理.
據聞, 前段時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 衛計委等多部委進一步加強了 醫藥 領域的反腐部署, '捆綁耗材和配套設備銷售等涉嫌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行為' 是查處的重點之一. 希望藉此機會能有效遏制和糾正 '招試劑贈設備' 等類似違法行為, 以維護政府採購市場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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