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2 公司訴稱, 其基於公平, 合理, 無歧視的原則, 向 HTC 發出許可協商請求, 但是 HTC 拒不回應. HTC 未經 L2 公司許可, 製造, 許諾銷售, 銷售的 'HTC U11' 等 3 款LTE手機, 均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構成專利侵權行為.
據悉, HTC 涉嫌侵權的兩件標準必要專利 (即SEP) 為 '處理一傳輸時間間隔集束的重傳的方法及通訊裝置' , '提升無線資源控製程序重啟效率的方法及其通訊裝置' .
值得注意的是這兩項專利最初由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2009年8月4日, 2008年11月21日提交申請, 並於2013年4月17日和2014年7月2日獲得授權. 隨後, 華碩將兩涉案專利轉讓給了創新音速有限公司, 而創新音速有限公司又轉讓給了L2公司.
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布的LTE通信標準中包括上述專利, 在中國大陸地區合法銷售的LTE手機只要符合上述標準, 就意味著實施了涉案專利部分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
此外, 2017年6月, 因涉嫌專利侵權, 迪阿爾西姆科技有限公司將三星訴至南京中院, 涉案專利為 '改進的GSM蜂窩終端' (專利號: 998030201) .
該專利最初由喬治·利維羅蒂和但丁·托涅蒂, 於1999年2月15日共同提出申請, 並於2008 年10月22日獲得授權. 隨後, 該專利被轉讓給 'S.I.SV.EL. 意大利電子發展協會股份公司' , 而後又轉讓給迪阿爾西姆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表示, 不論是在北京起訴HTC的L2公司, 還是在南京起訴三星的迪阿爾西姆科技有限公司, 都是美國公司, 而且都屬於NPE機構. 簡單說, NPE是指代那些擁有專利但不從事專利產品生產的機構.
李俊慧認為, 雖然這兩家公司率先發難的是三星, HTC等非國產手機品牌的廠商, 但是, 顯然 '醉翁之意不在酒' . 其目的有二, 一是為了試探國內法院對NPE機構專利訴訟的態度和保護力度, 二是基於法院判決加速推進與包括小米, vivo, 金立, 360等在內的諸多國產手機廠商專利許可合作.
因此, 雖然當前尚未有國產手機廠商捲入訴訟, 但是, 包括華為, 小米, OPPO等在內的國產手機廠商需要保持高度警惕, 儘早對涉案專利發起無效宣告, 以免NPE機構拿到了勝訴判決後就找自己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