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 百度公司回应, 目前并未收到确切消息, 暂不回应, 如果证实确有此事, 将在第一时间回应.
据悉,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数字地图内容, 车联网及动态交通信息服务, 地理位置相关的商业智能解决方案提供商, 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化, 高品质的地理信息产品和服务.
自2009年开始, 四维图新与百度网讯公司, 百度在线公司在电子地图数据领域开展商务合作, 并于2013年进一步达成《合作协议》. 根据该《合作协议》, 四维图新授权百度网讯公司, 百度在线公司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其电子地图作品, 由后者向前者支付相应许可费, 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合同到期后, 双方未予续约. 因此, 2016年12月31日以后, 百度网讯公司, 百度在线公司无权再使用四维图新的涉案地图作品. 后四维图新发现, 百度网讯公司, 百度在线公司联合其关联企业百度云公司在《合作协议》终止后, 仍旧继续使用原告提供的涉案地图作品, 通过电脑终端, 手机终端, 车载终端等途径向公众提供电子地图产品.
因此, 四维图新认为, 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地图作品, 侵犯了其对涉案地图作品享有的署名权, 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故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赔偿原告因三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