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捆绑耗材试剂, 罚没81万 | 工商真动手了!

医药网11月17日讯 动手了!
因为设备捆绑耗材试剂购销, 就在近期, 有单位被开出罚单了. 工商局重点整治医械圈捆绑销售行为, 并非说着玩, 而是实打实在干了!
2017年10月下旬, 山东省某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省内的XX医院 (罚单中有点名, 但本文中我们会做匿名处理, 以下同) 因为在 医药 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而被予以罚款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80万的行政处罚.
而从处罚决定书来看, XX医院之所以被罚, 正是因为存在捆绑式采购 医疗器械 的行为, 而且是被追溯了以往的购销行为.
该起案件详情如下:
接群众举报后, 2017年7月17日, XX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XX 医院 进行检查, 发现该院自XX公司购进某品牌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时, 以签订协议的形式, 约定在合同期内所有的试剂耗材只能从XX公司单一渠道 采购.
XX医院涉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立案调查.
后查明:
2011年6月22日, XX医院与XX公司签订《医疗设备合作协议》, XX公司销售给XX医院一台某品牌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价格为180万元.
协议中约定, XX公司为XX医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所有试剂唯一指定配送商.
合作期限为5年, XX医院确保合同期内所有的试剂耗材 (包括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在合同期内开发的所有新项目) 只能从XX公司采购, XX医院不能以任何因素及形式增加 (变相增加) 采购渠道, 直至合同期满.
2011年11月2日, XX公司给XX医院开具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价格为180万元, 并记入医院固定资产台账.
2011年11月7日, XX医院向XX公司支付设备款100万元, 剩余80万元, 按双方约定不再支付, 作为XX公司向医院单一渠道销售试剂的优惠条件, 至2015年12月双方合作终止, 实际也未支付.
截至案发, 该仪器仍在XX医院检验科正常使用.
XX医院在购买该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时, 应支付而未支付给XX公司的80万元设备款, 依法认定为受贿所得, 且XX公司借行贿之机获得了向XX医院独家销售5年试剂的业务, 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限定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获得交易机会, 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经营秩序.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 XX市监局认为, XX医院的行为,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 的规定, 已构成收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 XX市监局决定对XX医院作出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00000元; 罚款10000元, 上缴国库.
值得注意的是, 在这起案件中, 市监局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中包括这样一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2017】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证明将 '严肃查处假借租赁, 捐赠, 投放设备等形式, 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列入整治重点.
上述文件, 其实就是赛柏蓝器械在9月时曾披露出来的那份通知.
工商总局出手了, 全国严查设备捆绑耗材试剂销售. 而该通知显然也并不是发个文件就完了, 地方工商局已经实质性行动了.
捆绑销售查, 严查, 还追溯以往, 真真是亚历山大, 这条路子真的还能再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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