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 '首輪流片' 是指整合電路設計企業首次與本市整合電路製造企業簽訂流片合同, 利用其生產線實現線寬在45納米及以下工程產品流片. 符合條件的整合電路單個企業年度支援總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 資金全額列支並由上海市, 區兩級財政共同負擔, 資金支援比例不超過產品流片費用的30%, 流片費具體包括IP授權費, 掩膜版費, 測試化驗加工費.
該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執行,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以下是《上海市整合電路設計企業工程產品首輪流片專項支援辦法》全文:
上海市經濟資訊化委, 市財政局關於印發 《上海市整合電路設計企業工程產品首輪流片專項支援辦法》的通知滬經信法〔2017〕673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對整合電路產業發展的政策要求, 加快推動本市整合電路產業鏈的協同發展, 進一步提升產業工藝技術能級, 我們制定了《上海市整合電路設計企業工程產品首輪流片專項支援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 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7年11月1日
上海市整合電路設計企業工程產品首輪流片專項支援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關於本市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 (滬府發〔2017〕23號) 相關要求, 加快推動本市整合電路產業鏈協同發展, 提升產業工藝技術能級, 依據《上海市資訊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滬經信規〔2015〕841號)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中 '工程產品' 是指經過全掩膜板 (Full Mask) 流片, 達到設計要求後, 可以提供給整合電路系統整機廠商進行晶片性能測試及示範應用的晶片產品.
本辦法中 '首輪流片' 是指整合電路設計企業首次與本市整合電路製造企業簽訂流片合同, 利用其生產線實現線寬在45納米及以下工程產品流片.
第三條 (資金來源)
專項支援資金由上海市資訊化發展專項資金全額列支並由市, 區兩級財政共同負擔, 其中市級財政負擔40% , 區財政負擔60% . 區級財政負擔的部分, 通過市, 區兩級財力結算後返還市級財政.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 (以下簡稱市經濟資訊化委) 負責發布年度申報通知, 受理項目申報, 組織項目評審, 編製資金使用計劃, 對項目進行監督, 檢查和評估等.
上海市財政局 (以下簡稱市財政局) 負責專項支援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 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支援對象)
本辦法支援的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經營狀態正常, 信用記錄良好, 符合《關於軟體和整合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9號) 第三條標準且以整合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第六條 (支援條件)
獲得支援的項目, 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工程產品首次在本市整合電路生產線上完成流片;
(二) 相關產品獲得整合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或發明專利授權;
(三) 未獲得其他財政資金的支援.
第七條 (支援方式和標準)
專項支援資金採用後補貼方式安排使用.
資金支援比例不超過產品流片費用的30%, 流片費具體包括: IP授權費, 掩膜版費, 測試化驗加工費. 單個企業年度支援總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
第八條 (申報通知)
市經濟資訊化委每年發布項目申報通知, 明確申報時間, 受理地點, 申報要求等具體資訊.
第九條 (項目申報)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 在規定時間內向註冊地所在區電子資訊產業主管部門進行項目申報, 並且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項目評審)
區電子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項目, 由市經濟資訊化委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和財務評審, 經綜合平衡後編製擬支援項目計劃, 並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專項支援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 (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援的項目, 由市經濟資訊化委向社會公示, 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 由市經濟資訊化委及時組織調查並予以核實.
第十二條 (資金撥付)
經確定給予專項支援的項目, 由市經濟資訊化委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本市財政資金管理使用程序, 一次性撥付專項支援資金.
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
對採取弄虛作假, 偽造項目成果, 出具虛假流片合同,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專項支援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 依法追究相關企業和主要負責人責任, 並按照規定收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援資金.
第十四條 (信用管理)
市經濟資訊化委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管理. 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 並記錄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 立項等階段的失信行為資訊, 將有關資訊按規定提供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台. 對於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 取消相關單位3年內申報市經濟資訊化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十五條 (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資訊化委, 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執行,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