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

醫藥網11月9日訊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 (廳字〔2017〕42號) 和《國務院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 (國發〔2015〕44號) , 進一步做好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 規範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工作,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 (試行) 》, 現予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 (試行)
食品 藥品 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3日
附件
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
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 (試行)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 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無需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 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通過對涵蓋預期用途及幹擾因素的臨床樣本的評估, 綜合文獻資料等非臨床試驗的方式對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性能進行評價. 為指導註冊申請人進行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臨床評價資料的審評, 制定本要求.
一, 適用範圍
進入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目錄 (以下簡稱 '目錄' ) 的產品註冊申請和涉及臨床評價的變更申請適用於本要求. '目錄' 中產品無特殊說明時不區分方法學.
申請人如無法按要求對 '目錄' 中產品進行臨床評價, 應進行臨床試驗.
以下情形不適用, 應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指導原則》的要求進行臨床試驗:
(一) '目錄' 中產品由於方法學更新, 產品設計更新等原因造成無法達到反應原理明確, 設計定型, 生產工藝成熟的.
(二) '目錄' 中的產品改變常規預期用途的.
(三) 消費者自測用的體外診斷試劑.
二, 基本要求
(一)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由申請人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或實驗室在中國境內完成, 試驗過程由申請人進行管理, 試驗數據的真實性由申請人負責. 境外申請人可通過其在中國境內的 代理 人, 開展相關臨床評價工作.
(二) 申請人可根據產品特點自行選擇試驗地點完成樣本檢測, 檢測地點的設施, 試驗設備, 環境等應能夠滿足產品檢測要求.
(三) 申請人應在試驗前建立合理的臨床評估方案並遵照執行.
(四) 實驗操作人員應為專業技術人員.
(五) 評價用樣本應為來源於人體的樣本, 樣本來源應可追溯. 評價用樣本 (病例) 原始資料中應至少包括以下資訊: 樣本來源 (包括接收採集記錄) , 唯一且可追溯的編號, 年齡, 性別, 樣本類型, 樣本臨床背景資訊; 對於試劑檢測結果有明確疾病指向的產品, 其納入的病例應有臨床明確診斷資訊.
(六) 檢測完成後對產品的臨床性能評價結果進行總結, 形成臨床評價報告, 並作為臨床評價資料在註冊時提交. 其他臨床評價相關資料如試驗方案, 原始記錄等由申請人保管, 保管期限10年.
三, 臨床評價途徑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報產品的具體情況建立適應的評價方法, 充分考慮產品的預期用途, 開展具有針對性的評價研究, 可以選擇以下兩種評價途徑之一.
(一) 與境內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較研究試驗, 證明兩者具有等效性. 應選擇目前臨床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產品作為對比試劑, 同時應充分了解對比試劑的技術資訊, 包括方法學, 臨床預期用途, 主要性能指標, 校準品的溯源情況, 推薦的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等, 應提供已上市產品的境內註冊資訊及說明書.
(二) 與參考方法進行比較研究試驗, 考察待評價試劑與參考方法的符合率/一致性. 應選擇參考實驗室進行研究, 參考實驗室應具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CNAS) 認可的相關檢測資質.
四,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的建立可參考相關方法學比對的指導原則, 並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樣本要求
1.選擇涵蓋預期用途和幹擾因素的樣本進行評價研究, 充分考慮試驗人群選擇, 疾病選擇等內容, 樣本應能夠充分評價產品臨床使用的安全性, 有效性.
2.樣本數量應採用合理的統計學方法進行計算, 應符合統計學要求. 定量產品可選擇總樣本量不少於40例並分別採用待評價試劑和對比試劑/參考方法進行雙份測定的方式, 其中參考區間以外樣本應不少於50%, 亦可選擇總樣本量不少於100例並分別採用待評價試劑和對比試劑/參考方法進行單次測定的方式. 定性產品應滿足至少50例陽性樣本及50例陰性樣本. 實驗前應設定臨床評價性能指標的可接受 標準 , 如果比較研究試驗結果無法達到預設標準, 則應適當擴大樣本量進行評價.
3.定量檢測產品應注重醫學決定水平量值附近樣本的選擇, 並涵蓋檢測範圍. 如涉及需分層統計等複雜情況, 應結合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樣本量進行充分的臨床評價. 定性檢測產品應注重陽性判斷值附近樣本的選擇.
4.評價用的樣本類型應與註冊申請保持一致. 對於不具有可比性的不同樣本類型, 如血液樣本和尿液樣本, 應分別進行符合統計學意義數量的評估. 對於具有可比性的不同樣本類型, 如血清和血漿樣本, 可在分析性能評估中對樣本適用性進行研究, 或在臨床評價中對每種樣本類型分別進行符合統計學意義數量的評估.
(二) 試驗要點
1.在試驗操作的過程中應採用盲法. 待評價試劑和對比試劑/參考方法應平行操作, 整個試驗應有內部質量控制.
2.建議定量產品試驗檢測周期至少5天, 定性產品試驗檢測周期10—20天, 以客觀反映實際情況.
3.擴大樣本量和延長實驗時間將提高試驗的可靠性, 申請人應選擇適當的樣本量進行充分的臨床評價.
(三) 數據收集和處理
1.對於定量檢測產品, 應首先進行離群值觀察, 離群值的個數不得超過限值. 若未超限, 可刪除離群值後進行分析; 若超出限值, 則需合理分析原因並考慮糾正措施, 必要時重新收集樣本進行分析. 離群值分析和處理方法應有依據.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特點選擇合適的統計學方法, 統計結果應能證實待評價試劑相對於對比試劑/參考方法檢測結果無明顯偏倚或偏倚量在允許誤差範圍內.
2.對於定性產品, 應對兩組測定結果進行一致性評價, 結合臨床診斷資訊採用合理方法進行統計分析. 對不一致的樣本應通過參考方法或臨床診斷資訊等進行確認.
五, 臨床評價報告
臨床評價報告應對試驗設計, 試驗實施情況和數據分析方法等進行清晰的描述. 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一) 基本資訊, 如產品名稱, 申請人名稱及聯繫方式, 試驗時間及地點等.
(二) 試驗設計, 詳細說明對比試劑/方法選擇, 樣本入組和排除標準, 樣本量要求, 設盲要求, 統計分析方法的選擇等內容.
(三) 試驗實施情況, 具體包括:
1.樣本選擇情況, 包括例數, 樣本分布等. 樣本例數應詳細說明計算方法及依據.
2.臨床評價所用產品資訊, 如評價用試劑, 對比試劑/方法, 配合使用的其他試劑/儀器的產品名稱, 生產 企業 , 規格/型號, 批號等.
3.實驗過程描述.
4.試驗管理, 包括參加人員, 質量控制情況, 數據管理, 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等.
5.數據分析及評價結果總結, 根據確定的統計方法對檢測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對產品的臨床性能進行合理評價.
6.評價數據表
應以附件形式對入組的樣本情況進行匯總描述, 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可溯源樣本編號, 樣本基本資訊, 樣本類型, 評價用試劑和對比試劑/方法檢測結果, 樣本臨床背景資訊或臨床診斷資訊 (如適用) 等.
7.評價報告應由申請人/代理人簽章.
六, 其他評價資料
除以上臨床評價報告外, 對擬申報產品臨床性能進行評價的相關文獻, 可作為補充臨床評價資料提交. 文獻的檢索, 篩選和分析請參照《醫療器械 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文獻檢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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