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9日, 哢撲公司提出 '小黃車' 商標申請. 2017年2月22日, 經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批准, '哢撲 (上海)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更名為 '數人 (上海)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17年5月17日, ofo公司正式將品牌名稱從 'ofo共用單車' 更改為 'ofo小黃車' . 樹人公司認為ofo公司屬於主觀上尋求將 'ofo小黃車' 作為區分其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
樹人公司發現, ofo公司使用的 'ofo小黃車' 商標與樹人享有專用權的註冊商標 '小黃車' 構成近似. ofo公司將 'ofo小黃車' 在App名稱, App詳情介紹, App啟動界面, 用戶登錄界面, App服務主界面, 使用掃描界面, 官方網站App下載界面, App用戶服務協議, App版本記錄, 官方廣告宣傳以及活動中持續地, 多次地使用在顯著位置, 屬於客觀上對 'ofo小黃車' 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樹人公司認為, ofo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對樹人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故將ofo公司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定ofo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 並判決ofo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停止使用 '小黃車' 商標; 判決ofo在相關媒體, 網站上刊登聲明, 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以及相關合理支出.
11月8日下午兩點, 海澱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此案, 中關村法庭庭長陳昶屹任審判長, 海澱法院原被告代理人出席了庭審.
對於數人公司的上訴, ofo方面則表示該公司使用 '小黃車' 是描述性善意合理使用, 且使用在 '單車出租, 互聯網租賃單車' 服務上, 即便屬於商標性使用, 也不屬於在原告涉案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 服務上的使用.
此外, ofo方面還指出, 原告長期未真實商標性使用'小黃車', 屬於惡意註冊商標, 其目的是通過訴訟牟利.
最終, 雙方經過 4 小時的開庭審理, 表示願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當庭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