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车' | 商标所有人诉 | 'ofo小黄车' | 侵权 | 索赔300万

集微网综合报道, 近日, 数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数人公司' )因认为 'ofo小黄车' 侵犯了 '小黄车' 的注册商标, 将 'ofo小黄车' 的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 'ofo公司' ) 诉至法院, 索赔300万.

2015年7月29日, 咔扑公司提出 '小黄车' 商标申请. 2017年2月22日,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咔扑 (上海)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更名为 '数人 (上海)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17年5月17日, ofo公司正式将品牌名称从 'ofo共享单车' 更改为 'ofo小黄车' . 树人公司认为ofo公司属于主观上寻求将 'ofo小黄车' 作为区分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

树人公司发现, ofo公司使用的 'ofo小黄车' 商标与树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 '小黄车' 构成近似. ofo公司将 'ofo小黄车' 在App名称, App详情介绍, App启动界面, 用户登录界面, App服务主界面, 使用扫描界面, 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 App用户服务协议, App版本记录, 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持续地, 多次地使用在显著位置, 属于客观上对 'ofo小黄车' 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树人公司认为, ofo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树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故将ofo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定ofo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并判决ofo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停止使用 '小黄车' 商标; 判决ofo在相关媒体, 网站上刊登声明, 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相关合理支出.

11月8日下午两点, 海淀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任审判长, 海淀法院原被告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对于数人公司的上诉, ofo方面则表示该公司使用 '小黄车' 是描述性善意合理使用, 且使用在 '自行车出租,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服务上, 即便属于商标性使用, 也不属于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服务上的使用.

此外, ofo方面还指出, 原告长期未真实商标性使用'小黄车', 属于恶意注册商标, 其目的是通过诉讼牟利.

最终, 双方经过 4 小时的开庭审理, 表示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当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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