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eco獲針對SGL初步禁令, 中微半導體將受影響

1.Veeco獲針對SGL初步禁令, 中微半導體將受影響; 2.高通蘋果之戰:專利與反壟斷的制度較量; 3.微軟新專利: HoloLens容納整個3D世界地圖; 4.蘋果新專利 專註於為設備減少更多損傷; 5.握奇恒寶5000萬U盾專利訴訟案最新進展: 劇情或將出現扭轉? ; 6.新專利暗示穀歌Glass可能會回歸 安裝微型LED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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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eeco獲針對SGL初步禁令, 中微半導體將受影響;

11月2日, 有機金屬化學汽相沉積系統 (MOCVD) 設備大廠美國維易科 (Veeco) 宣布, 美國紐約東區地方法院同意了Veeco公司針對SGL Carbon, LLC (SGL) 的一項初步禁令請求, 該公司是中微半導體設備有限公司 (AMEC) 的晶圓承載器供應商. 據統計, 目前國內前三大LED晶片廠商今年採購的機台裡, Veeco和中微半導體各佔一半. 業內人士評論稱, 此次禁令可能會讓中微損失不少.

該禁令禁止SGL出售供採用了Veeco專利技術的無基座金屬有機化學氣相沉積系統 (MOCVD) 使用的晶圓承載器, 包括專為AMEC MOCVD系統設計的晶圓承載器.

Veeco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John R. Peeler說: '這項裁決肯定了Veeco智慧財產權及其全球專利組合的實力. Veeco狠抓智慧財產權工作, 並堅決維護其在研發方面的重大投資, 包括其在美國, 歐洲和亞洲的專利, 特別是在中國. '

上述裁決立即生效, 禁止SGL在未得到Veeco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出貨採用了Veeco專利技術的晶圓承載器. 這也意味著禁止SGL提供用於所有AMEC MOCVD系統的晶圓承載器.

法院還裁定, 儘管SGL有相反的論點, Veeco公司有關 '無基座MOCVD反應堆使用的Veeco晶圓載體專利受到SGL的侵犯且該專利有效' 的聲稱得到認同的可能性很大. SGL曾經辯稱, 其晶圓承載器是基於AMEC的規格. 這項裁決顯示, AMEC不尊重Veeco的智慧財產權.

在專利案件中, 初步禁令是很罕見的, 因為在陪審團對專利侵權作出判決之前頒布禁售令有非常嚴格的法律要求. 因此, 這一裁決顯示了SGL和AMEC侵犯Veeco智慧財產權的明確性質.

Veeco於2017年4月12日在紐約東區的聯邦法院對SGL Carbon, LLC和SGL Carbon SE展開了專利侵權訴訟. SGL生產用於無基座MOCVD系統的晶圓承載器. 除了臨時禁令之外, Veeco正在尋求永久性禁令以及經濟賠償等.

此外, Veeco公司11月1日宣布和ALLOS Semiconductors (ALLOS) 達成了一項戰略舉措, 展示了200mm矽基氮化鎵晶圓用於藍/綠光micro-LED 的生產. 維易科和ALLOS合作將其專有外延技術轉移到 Propel單晶圓MOCVD系統, 從而在現有的矽生產線上實現生產micro-LED.

'使用Propel反應腔, 我們就擁有了一項MOCVD技術, 這項技術能夠實現高產量的GaN外延, 滿足在200毫米矽生產線上生產micro-LED器件的所有要求, ' ALLOS Semiconductor的首席執行官Burkhard Slischka 這樣說.

'不到一個月時間我們就已經在Propel上對我們的技術進行了驗證, 並且獲得了無裂紋, 無回熔的晶圓, 翹曲度低於30微米, 晶體質量高, 厚度均勻性優異, 波長均勻性小於1納米. 同Veeco攜手, ALLOS期待著將該技術在micro-LED產業中更為推廣. '

Micro-LED顯示技術由<30x30平方微米的红, 绿和蓝(RGB)无机LED组成, 这些LED被转化为显示屏背板, 以形成亚像素. 与有机LED (OLED) 和液晶显示 (LCD) 相比, 这些高效的LED直接发射功耗更低, 却可以为移动显示器, 电视和可穿戴式计算机提供优异的亮度和对比度. Micro-LED 的制造要求优质, 均匀的外延晶圆, 以满足显示屏的产量和成本控制的要求.

'和競爭對手的MOCVD平台相比, Veeco的TurboDisc技術提供的製程窗口更大, 因此Propel能提一流的均勻性同時還能獲得優良的膜品質, ' 維易科高級副總裁兼MOCVD運營總經理Peo Hansson博士這樣說.

'將Veeco領先的MOCVD專業技術和 ALLOS的矽基氮化鎵外延晶片技術相結合, 使我們客戶能夠開發出低成本的micro-LED, 以便於在新的市場中開拓新的應用. ' LED inside

2.高通蘋果之戰:專利與反壟斷的制度較量;

如果交易或對峙的雙方, 是勢均力敵的蘋果和高通, 市場上會存在更加明顯的競爭約束, 任何一方恐怕都沒有想象中那麼強大, 因此通常不是政府有必要基於反壟斷法進行幹預的典型場景.

提起高通, 通信領域最大專利巨頭, 容易讓人聯想到 '技術標準, 專利侵權, 反壟斷' 等詞語. 其最具核心價值的資產, 是被納入當今世界最為流行的技術標準 (3G, 4G, 5G) 專利, 通常被稱為 '標準必要專利' (SEP) . 因為通信產業不可避免都要用到, 高通也不時被認為具有這些專利許可市場的市場支配地位, 並在全球範圍內因其許可實踐而遭受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的反壟斷執法質疑.

但近期, 高通於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針對蘋果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卻與標準必要專利並沒有直接關係.

高通在這起訴訟中稱蘋果涉嫌侵權使用其三項非標準必要專利, 包括iPhone使用的電源管理和Force Touch觸摸相關技術, 請求法院裁決在中國禁售iPhone.

作為戰略部署的專利訴訟

單純從法律角度看, 兩大巨頭間可能會經曆一場漫長的訴訟程序: 蘋果很可能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就專利的有效性提起挑戰, 法院因此將中止審理等待關於專利權效力的結果; 而複審委的決定很可能將被起訴, 再回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進行一審, 並可能被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從程序而言, 如果最終專利被維持有效, 再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於侵權是否成立進行審理, 並再次一審和二審.

也就是說, 一兩年內獲得關於iPhone是否會因高通的訴訟而被禁售的結果, 幾乎不可能.

專利訴訟在通信行業不應作為孤立的法律行動看待. 以往高通在中國法院的專利訴訟中, 目標主要是為落實其專利許可業務, 敦促使用其標準必要專利的通信企業支付許可費, 比如去年高通與魅族的專利官司, 就以雙方達成許可協議而和解告終. 此次高通將多年最重要的客戶告上法庭, 透出非同尋常的意味.

按照高通的說法, 蘋果手機近十年一直使用其基帶晶片, 蘋果此前沒有對專利許可費提出過抱怨. 實際上, 高通針對蘋果手機的專利許可並不是直接與蘋果達成, 而是與蘋果代工廠之間簽訂許可協議, 也就是被捲入蘋果高通此戰的富士康, 和碩, 緯創和仁寶. 隨著矛盾激化, 這些代工廠也停止向高通支付專利許可費, 進而高通於今年5月在美國針對此提起訴訟.

混戰背景下, 高通針對蘋果的非標準必要專利之訴, 主要意圖應不是為這幾項專利獲得許可費, 更像是 '示威' .

在此前一系列的高通反壟斷裁決中, 背後都投射著蘋果的身影, 而高通在發起這波 '反攻' 前, 似乎一直對其竭力隱忍.

高通系列反壟斷案裁決要點

高通主要業務可分為兩大塊, 分別是晶片和專利許可業務, 前者是產品, 後者是技術.

對於通信行業來說, 建立互聯互通的相容性標準無疑是行業發展的基礎. 在技術標準訂立過程中, 高通大量專利技術因其基礎性和先進性, 被吸納進標準而成為標準必要專利, 並與其他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一樣作出 '公平合理無歧視' (FRAND) 的許可承諾, 構成對於將來許可條件的一種限制, 亦即不會違反承諾而索取 '不合理高價' 或進行 '不合理歧視' . 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執法, 經常都圍繞FRAND承諾是否得到遵守展開.

2015年2月, 中國發改委針對高通作出反壟斷行政處罰決定書, 除知名度較高的60.88億元人民幣罰款外, 其中對於高通構成壟斷行為的認定理由值得關注.

中國發改委認為, 高通在無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和基帶晶片這兩個市場都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在前一個市場中, 由於每一個標準必要專利都不具有可替代性, 因此單獨構成一個相關市場, 高通在這每一個相關市場都達到100%的市場佔有率.

此決定的核心觀點是認為高通收取的許可費過高, 不得在堅持較高許可費率的同時, 以整機批發淨售價作為計算無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基礎. 針對這一指認, 高通接受原有許可費65%的折扣作為整改結果, 但計費標準依然是整機價格.

此外, 該決定還要求高通糾正許可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和條件, 包括應當向被許可人提供專利清單, 不得對過期專利收取許可費; 不得強迫要求被許可人將持有的非無線標準必要專利反向許可; 不得強迫此種反向許可而不支付合理的對價; 不得沒有正當理由搭售非無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此外, 高通在銷售基帶晶片時也不得附帶上述條件, 亦不得將被許可人不挑戰專利許可協議作為交易條件.

總的來說, 中國發改委一方面對於許可價格作出定量的判斷, 並對合理費用的具體計算方式保持較為開放的姿態; 另一方面對於許可條件中的某些特殊條款作出定性裁決, 認為其不具有合理性. 此外, 並沒有對許可實踐的操作模式進行更加深度的幹預.

2016年底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和2017年10月台灣地區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兩份針對高通的反壟斷裁決中, 分別作出1.03萬億韓元 (合人民幣59.4億元) 和234億元新台幣 (合人民幣50.96億元) 的罰款.

具體分析看, 這兩份裁決與中國發改委的思路不太一樣, 對於高通許可實踐中的對象, 環節和模式作出了深度的評價和幹預.

兩份裁決都認為, 高通拒絕向與自己構成競爭關係的晶片廠商發放專利許可, 是對FRAND承諾的違反. 而且, 高通秉行的 'no license, no chip' 政策, 是將專利許可與晶片銷售進行了綁定, 利用晶片供應的優勢, 規避FRAND承諾, 強迫廠商簽訂並履行不公平協議.

此理由同樣也出現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於2017年1月起訴高通反壟斷的訴狀中, 該案目前尚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審理之中.

反壟斷爭議與分析

韓國和台灣地區兩份反壟斷裁決中的相關觀點, 尚有值得探討之處.

首先是拒絕交易的問題. 兩份裁決都認定, 高通拒絕向晶片廠商發放專利許可違反了FRAND承諾. 但在通信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具體實踐背景下看, 此論斷可能有簡單化的傾向, 忽略了一些複雜因素.

包括高通在內的專利權人之所以不向晶片廠商發放專利許可, 是因長期以來行業內的許可費收取模式都是向終端產品 (手機整機) 收費, 因此不必再向作為生產中間環節的晶片廠商收費.

如果從晶片廠商的角度出發, 不需要在自己的生產環節去繳納專利許可費, 而留給整機廠商操心, 至少不會認為這給自己帶來競爭上的額外交易成本, 韓國和台灣地區反壟斷審查機關如果出於晶片廠商利益作出此認定, 在理由上尚有可推敲和完善之處.

實際上, 此問題本質是整機廠商基於自身利益的主張. 基於專利權權利窮竭原則, 如果高通向晶片廠商收費, 那麼在同一個生產鏈條上, 高通基於晶片的專利將不能再次向整機廠商收費. 整機廠商希望能夠以晶片價格 (比手機終端要低很多) 作為許可費的計算基準, 從而整體降低生產商需要承擔的許可費用. 這種方法被稱為 '最小可銷售單元' 原則.

當然, 這樣的計算方法可能顯得一廂情願. 許可費最終的高低並非僅由許可費基準一個因素決定. 簡單地將基準壓低, 並不一定就必然得出較低的總體許可費率.

專利權人選擇向終端產品的提供者發放許可, 也不一定完全是為提高許可費收益. 可能是由於資訊不對稱和執行成本等操作性原因. 比如, 當許可費需根據產量計算時, 就會出現監控成本.

如果要求專利權人對各個環節的標準實施者都進行層層監控, 會極大增加其成本. 選擇監控相對較為容易的下遊廠商作為許可對象, 也就成為目前專利權人許可的主流實踐. 一旦改變這種實踐模式, 大幅增加的許可成本會被轉移到標準實施的各個下遊環節, 導致社會整體效率下降.

而針對高通 'no license, no chip' 政策的認定, 同樣可能存在可推敲處, 需補充更具體的事實依據. 從表面看, 是將晶片和專利許可 '綁定' 或 '搭售' 的行為, 而且韓國和台灣地區的反壟斷審查機關都認為, 高通利用其晶片市場的支配地位, 來獲取專利許可上的更優惠條件.

此結論需建立在對高通實際行為的具體分析上, 比如被 '搭售' 的究竟是何種專利許可. 如果是標準必要專利, 那麼按照中國發改委的分析, 高通實際佔據可能更為強勢的支配地位, 根本不需藉助晶片銷售來實現. 而且, 對於晶片購買方, 如果將晶片用於生產製造的過程, 不可避免地將會實施高通的相關專利, 若不購買相關許可則將陷入侵權風險.

相比於中國發改委的裁決, 韓國和台灣地區的兩份裁決頗有迫使高通根本性重構其許可模式的意思.

激勵創新還是促進競爭?

高通和蘋果的反壟斷和專利之戰, 回歸到制度原點看, 就是專利制度代表的激勵創新, 與反壟斷制度的促進自由競爭之間的矛盾和張力.

通常, 專利是由法律人為創造的合法壟斷, 通過賦予創新者一段時間的排他性權利, 激勵投資創新並將其推廣. 只有通過這種合法壟斷, 專利權人才可能通過收取許可費或自行實施專利獲取較高利潤的方式, 來覆蓋創新投入以及風險的成本, 並從中獲利.

專利和標準結合後,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市場力量被認為會進一步擴大, 從而引發反壟斷法上的擔憂. 因此, 標準必要專利成為反壟斷審查的一個重點關注.

但若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進行過度限制, 會使這類專利成為一種較弱權利, 面臨 '反向劫持' 的風險. 其後果可能導致擁有高質量專利的權利人不願參與標準化過程, 影響到標準的質量.

長遠來看, 還可能導致相關領域的研發投入遭到抑制, 從而抑制整個領域的創新進程.

因此, 維持一種精巧的動態平衡機制, 防止過度幹預, 保持對創新的足夠激勵, 就成為反壟斷審查者應當擔負起的重任.

政府干預市場的目的, 是在市場出現失靈的情況下, 矯正失靈的因素, 促使市場主體通過理性談判和合作來實現有效率的安排, 而不應當試圖去拆除, 重構市場中具有合理因素的現有結構.

而且, 如果交易或對峙的雙方, 是勢均力敵的蘋果和高通, 此時市場上會存在更加明顯的競爭約束, 任何一方恐怕都沒有想象中那麼強大, 因此通常不是政府有必要基於反壟斷法進行幹預的典型場景. 財經雜誌

3.微軟新專利: HoloLens容納整個3D世界地圖;

微軟HoloLens的一大特色是能將虛擬物體固定在一個真正的空間中, 並在你離開並返回後會發現這些物體仍然呆在原處.

這種令人印象深刻的能力, 使得虛擬物體在現實世界中也有了持久性的特性, 是因為當第一次進入該空間時, HoloLens會建立一個區域空間地圖, 然後使用這些數據來修複和環境有關的物體對象. 該映射地圖存儲在設備上, 當重新該區域後會重新出現.

在一份2017增強現實專利中, 微軟將通過進行結果線上存儲, 然後與其他HoloLens共用的方式, 來加快第一次進入該環境後的掃描建立過程, 而不是用戶每一次進入新環境後都要重新建立曲面3D地圖.

計算機通信埠被配置接收一部分真實世界環境的多個本地3D模型, 它們都是在現實環境中不同增強現實設備生成的. 全局模型生成模組配置為結合本地3D模型來生成全局3D模型, 並將至少一部分全局3D模型傳輸到遠離真實環境的設備上. 全局3D模型比單獨任何本地3D模型代表更大的實際環境部分. 這使得遠程設備能夠遠程探索和擴充真實世界環境的虛擬版本. 增強共用模型被配置為從遠程設備接收呈現數據, 並將渲染數據傳輸到增強現實設備在現實環境中的擴充設備中. 渲染數據用於在現實環境中的增強現實設備中呈現一個虛擬對象.

該專利沒有具體說明哪些數據是公開提供的, 還是會保留在一個組織內, 但是如果這個系統是非常龐大的, 在全球共用並定期由新HoloLens所有者更新, 那麼這一制度將是極其強大和有用的, 能夠被新HoloLens用戶直接訪問新的領域.

該專利還指出, 渲染虛擬對象也可以被上傳到線上伺服器. 這在HoloLens SDK中已經可用.

微軟目前正把HoloLens推向企業和世界各地的更多市場, 專利描述的新功能有望在下一代HoloLens中實現. IT之家

4.蘋果新專利 專註於為設備減少更多損傷;

蘋果公司獲得了一項專利編號為 20170317707 的專利, 而該專利的目的是為了較少電子設備所面對的潛在損害. 當然, 我們都希望 iPhone , iPad , 甚至是 Mac 筆記型電腦, 如果因為我們不小心而導致跌落的話, 它能夠儘可能的減少損傷.

本發明涉及一種可以保護設備免遭潛在威脅的主動保護系統, 這其中包括墜落, 衝擊和撞擊.

具體來說, 這一專利和發明披露涉及適用於各種電子設備的主動對策和損害緩解系統, 包括但不限於行動電話, 手機, 智能手機, 平板電腦, 個人電腦, 個人數位助理, 媒體播放器和其他電子設備.

蘋果在專利檔案中支援, 各種電子設備都會受到不同的環境施加的影響, 這其中就包括極端溫度, 濕度, 物理汙染, 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包括下降, 衝擊, 壓縮) 等等. 這些影響可能與攜帶型電子和移動設備應用程序有關, 在這些應用程序中, 敏感的控制和顯示組件可能會暴露在外部環境中, 從而增加事故或誤用造成的損害風險.

蘋果公司表示, 雖然目前已經有許多替代方案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但要解決這些問題, 仍然需要改進技術, 以適應先進的消費電子產品和其他數字設備的應用, 而不受現有技術的限制.

特別是蘋果公司表示用戶需要一個更靈活的, 減少損害和影響的對策系統, 該系統可以適用於現代電子設備越來越廣泛的操作環境和範圍. 因此在設計和發明這個系統的時候, 需要充分考慮到更加廣泛的環境危險因素, 包括下降,衝擊, 壓縮, 以及其他潛在的不良操作效果等等.

而這兩天, 我們也看到關於 iPhone X 的跌落測試紛紛出爐, 儘管從一些測試中我們看到 iPhone X 比想象中要更堅固一些, 但是 iPhone 從來就不是什麼耐摔的產品. 不過蘋果開始將心思放到如何讓設備更安全上確實是一件好事, 我們也希望這個專利, 蘋果未來能用上, 這對於消費者來說, 也是一個福音. weiphone

5.握奇恒寶5000萬U盾專利訴訟案最新進展: 劇情或將出現扭轉? ;

集微網綜合報道, 恒寶股份發布了與北京握奇數據系統有限公司關於 '5000萬元U盾專利訴訟案' 的最新進展. 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載明,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請求人就上述專利權(申請/專利號: 200510105502.1, 發明創造名稱: 一種物理認證方法及一種電子裝置)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了審查, 決定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 雖然並不是恒寶股份與握奇U盾專利訴訟案的最終判定結果, 但對於行業發展而言, 《決定書》或有望重新定義U盾專利侵權和專利享有權.

對此, 恒寶股份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並裁定駁回握奇起訴的申請書. 目前握奇與恒寶股份的專利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當然僅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尚無法定論最終.

U盾專利訴訟案的原告為 '握奇' , 被告為 '恒寶股份' . 原告訴稱, 其對ZL200510105502.1 '一種物理認證方法及一種電子裝置' 發明專利享有專利權, 被告製造, 銷售的多款USBKey產品落入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6的保護範圍, 構成侵權產品, 同時, 被告使用該被訴侵權產品進行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涉及的物理認證方法還落入了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 又構成方法侵權, 被告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 且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故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被告停止製造, 銷售, 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並停止使用被控侵權方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900萬元, 以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萬元.

5000萬元U盾專利訴訟案回顧

其實握奇與恒寶公司的關於 'U盾專利訴訟案' 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 據一卡通世界網了解, 2014年10月, 握奇曾向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恒寶股份侵犯其專利權, 並要求恒寶股份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人民幣100萬元及承擔相關訴訟費用. 不過在2015年2月18日, 握奇主動撤訴.

2015年2月26日, 握奇再次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恒寶股份侵害其發明專利. 握奇訴稱, 被告恒寶股份製造, 銷售的多款USBKey產品落入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6的保護範圍, 構成侵權產品, 同時, 恒寶股份使用該被訴侵權產品進行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涉及的物理認證方法還落入了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 又構成方法侵權, 故握奇提起訴訟, 請求: 1, 判令被告恒寶公司停止製造, 銷售, 許諾銷售上述被控侵權產品, 並停止使用被控侵權方法;2, 判令被告恒寶公司賠償原告握奇經濟損失4900萬元, 以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萬元.

2016年4月7日, 恒寶股份收到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供的握奇關於《增加訴訟請求額申請書》, 握奇提出將訴訟請求的賠償金額由人民幣100萬元增加至人民幣5000萬元.

2016年12月8日,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握奇訴恒寶股份專利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恒寶股份賠償專利權人握奇經濟損失4900萬元, 並賠償握奇所花費的律師費100萬元. 對於本次經濟損失賠償數額的認定,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被訴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原告專利產品合理利潤問題作出認定.

據悉, 關於被訴侵權產品實際銷售數量, 涉及中國銀行的達329.97萬個;其他銀行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數量是61.92萬個;遼寧農村信用銀行, 陝西農村信用銀行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數量是89.53萬個. 據此,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定被告恒寶公司向中國銀行等12家銀行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數量為481.42萬個.

關於產品的合理利潤方面, 根據握奇在2014年向建設銀行銷售的單件第二代USBKEY產品毛利率為35.61%, 向遼寧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銷售的單件第二代USBKEY產品毛利率為30.22%. 根據該毛利率, 分別乘以兩個合同的單價30元, 32.5元, 得出產品利潤為10.68元和9.82元. 握奇請求以10元作為原告每個專利產品的利潤, 乘以被告恒寶公司向中國銀行等12家銀行實際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數量481.42萬個, 計算出原告損失為4814.2萬元. 另外被告恒寶股份還向渤海銀行, 浙江農村信用社等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 盈利在200萬元以上. 顧法院認定原告握奇對被告恒寶公司提出的4900萬元經濟損失賠償請求成立. 據悉這是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建院以來作出的最高金額判決.

圖為恒寶股份被訴侵權產品中的EX-ZN型, EX-15型, EX-12型USBKey

6.新專利暗示穀歌Glass可能會回歸 安裝微型LED屏幕

穀歌眼鏡 (Google Glass) 2013年推出, 引起轟動, 不過沒多久就倒下了. 最近幾個月, 穀歌AR眼鏡又以某種形式回歸, 不過新眼鏡做了一些修改, 瞄準企業用戶.

AR再次抬頭, 穀歌也許會再一次投資. 2016年3月, 穀歌申請一項專利, 從專利看, 全面修改的硬體可能會再次出現.

專利描述的設備是一款眼鏡框架式設備, 它用微型LED透明顯示屏向用戶顯示AR資訊.

最初推出的穀歌眼鏡有一個嚴重問題: 顯示屏裝在玻璃稜鏡上, 位於穿戴者的自然視野之外, 用戶必須向上觀看才能看到資訊, 使用時很不舒服, 而且容易分心.

專利中顯示的設備將資訊顯示在兩隻眼睛之前, 而不是一隻眼睛. 這樣一來渲染的映像更有深度, 專利還暗示, 微型LED可以在透明和不透明模式之間轉換, 分別用來顯示AR和VR應用. 穀歌的技術還可以用在其它設備上.

穀歌居然用到了微型LED屏幕, 真是有趣, 因為蘋果收購了一家名叫LuxVue的公司, 這家公司就是主要的微型LED公司. 有傳聞說蘋果正在開發AR眼鏡, 似乎兩家公司在AR穿戴架構方面不謀而合. 智能眼鏡拼圖已經慢慢清晰起來. techra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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