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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eeco获针对SGL初步禁令, 中微半导体将受影响;
11月2日, 有机金属化学汽相沉积系统 (MOCVD) 设备大厂美国维易科 (Veeco) 宣布, 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同意了Veeco公司针对SGL Carbon, LLC (SGL) 的一项初步禁令请求, 该公司是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 (AMEC) 的晶圆承载器供应商. 据统计, 目前国内前三大LED芯片厂商今年采购的机台里, Veeco和中微半导体各占一半. 业内人士评论称, 此次禁令可能会让中微损失不少.
该禁令禁止SGL出售供采用了Veeco专利技术的无基座金属有机化学气相沉积系统 (MOCVD) 使用的晶圆承载器, 包括专为AMEC MOCVD系统设计的晶圆承载器.
Veeco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John R. Peeler说: '这项裁决肯定了Veeco知识产权及其全球专利组合的实力. Veeco狠抓知识产权工作, 并坚决维护其在研发方面的重大投资, 包括其在美国, 欧洲和亚洲的专利, 特别是在中国. '
上述裁决立即生效, 禁止SGL在未得到Veeco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出货采用了Veeco专利技术的晶圆承载器. 这也意味着禁止SGL提供用于所有AMEC MOCVD系统的晶圆承载器.
法院还裁定, 尽管SGL有相反的论点, Veeco公司有关 '无基座MOCVD反应堆使用的Veeco晶圆载体专利受到SGL的侵犯且该专利有效' 的声称得到认同的可能性很大. SGL曾经辩称, 其晶圆承载器是基于AMEC的规格. 这项裁决显示, AMEC不尊重Veeco的知识产权.
在专利案件中, 初步禁令是很罕见的, 因为在陪审团对专利侵权作出判决之前颁布禁售令有非常严格的法律要求. 因此, 这一裁决显示了SGL和AMEC侵犯Veeco知识产权的明确性质.
Veeco于2017年4月12日在纽约东区的联邦法院对SGL Carbon, LLC和SGL Carbon SE展开了专利侵权诉讼. SGL生产用于无基座MOCVD系统的晶圆承载器. 除了临时禁令之外, Veeco正在寻求永久性禁令以及经济赔偿等.
此外, Veeco公司11月1日宣布和ALLOS Semiconductors (ALLOS) 达成了一项战略举措, 展示了200mm硅基氮化镓晶圆用于蓝/绿光micro-LED 的生产. 维易科和ALLOS合作将其专有外延技术转移到 Propel单晶圆MOCVD系统, 从而在现有的硅生产线上实现生产micro-LED.
'使用Propel反应腔, 我们就拥有了一项MOCVD技术, 这项技术能够实现高产量的GaN外延, 满足在200毫米硅生产线上生产micro-LED器件的所有要求, ' ALLOS Semiconductor的首席执行官Burkhard Slischka 这样说.
'不到一个月时间我们就已经在Propel上对我们的技术进行了验证, 并且获得了无裂纹, 无回熔的晶圆, 翘曲度低于30微米, 晶体质量高, 厚度均匀性优异, 波长均匀性小于1纳米. 同Veeco携手, ALLOS期待着将该技术在micro-LED产业中更为推广. '
Micro-LED显示技术由<30x30平方微米的红, 绿和蓝(RGB)无机LED组成, 这些LED被转化为显示屏背板, 以形成亚像素. 与有机LED (OLED) 和液晶显示 (LCD) 相比, 这些高效的LED直接发射功耗更低, 却可以为移动显示器, 电视和可穿戴式计算机提供优异的亮度和对比度. Micro-LED 的制造要求优质, 均匀的外延晶圆, 以满足显示屏的产量和成本控制的要求.
'和竞争对手的MOCVD平台相比, Veeco的TurboDisc技术提供的制程窗口更大, 因此Propel能提一流的均匀性同时还能获得优良的膜品质, ' 维易科高级副总裁兼MOCVD运营总经理Peo Hansson博士这样说.
'将Veeco领先的MOCVD专业技术和 ALLOS的硅基氮化镓外延晶片技术相结合, 使我们客户能够开发出低成本的micro-LED, 以便于在新的市场中开拓新的应用. ' LED inside
2.高通苹果之战:专利与反垄断的制度较量;
如果交易或对峙的双方, 是势均力敌的苹果和高通, 市场上会存在更加明显的竞争约束, 任何一方恐怕都没有想象中那么强大, 因此通常不是政府有必要基于反垄断法进行干预的典型场景.
提起高通, 通信领域最大专利巨头, 容易让人联想到 '技术标准, 专利侵权, 反垄断' 等词语. 其最具核心价值的资产, 是被纳入当今世界最为流行的技术标准 (3G, 4G, 5G) 专利, 通常被称为 '标准必要专利' (SEP) . 因为通信产业不可避免都要用到, 高通也不时被认为具有这些专利许可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 并在全球范围内因其许可实践而遭受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反垄断执法质疑.
但近期, 高通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苹果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却与标准必要专利并没有直接关系.
高通在这起诉讼中称苹果涉嫌侵权使用其三项非标准必要专利, 包括iPhone使用的电源管理和Force Touch触摸相关技术, 请求法院裁决在中国禁售iPhone.
作为战略部署的专利诉讼
单纯从法律角度看, 两大巨头间可能会经历一场漫长的诉讼程序: 苹果很可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的有效性提起挑战, 法院因此将中止审理等待关于专利权效力的结果; 而复审委的决定很可能将被起诉, 再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一审, 并可能被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从程序而言, 如果最终专利被维持有效, 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侵权是否成立进行审理, 并再次一审和二审.
也就是说, 一两年内获得关于iPhone是否会因高通的诉讼而被禁售的结果, 几乎不可能.
专利诉讼在通信行业不应作为孤立的法律行动看待. 以往高通在中国法院的专利诉讼中, 目标主要是为落实其专利许可业务, 敦促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的通信企业支付许可费, 比如去年高通与魅族的专利官司, 就以双方达成许可协议而和解告终. 此次高通将多年最重要的客户告上法庭, 透出非同寻常的意味.
按照高通的说法, 苹果手机近十年一直使用其基带芯片, 苹果此前没有对专利许可费提出过抱怨. 实际上, 高通针对苹果手机的专利许可并不是直接与苹果达成, 而是与苹果代工厂之间签订许可协议, 也就是被卷入苹果高通此战的富士康, 和硕, 纬创和仁宝. 随着矛盾激化, 这些代工厂也停止向高通支付专利许可费, 进而高通于今年5月在美国针对此提起诉讼.
混战背景下, 高通针对苹果的非标准必要专利之诉, 主要意图应不是为这几项专利获得许可费, 更像是 '示威' .
在此前一系列的高通反垄断裁决中, 背后都投射着苹果的身影, 而高通在发起这波 '反攻' 前, 似乎一直对其竭力隐忍.
高通系列反垄断案裁决要点
高通主要业务可分为两大块, 分别是芯片和专利许可业务, 前者是产品, 后者是技术.
对于通信行业来说, 建立互联互通的兼容性标准无疑是行业发展的基础. 在技术标准订立过程中, 高通大量专利技术因其基础性和先进性, 被吸纳进标准而成为标准必要专利, 并与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一样作出 '公平合理无歧视' (FRAND) 的许可承诺, 构成对于将来许可条件的一种限制, 亦即不会违反承诺而索取 '不合理高价' 或进行 '不合理歧视' . 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经常都围绕FRAND承诺是否得到遵守展开.
2015年2月, 中国发改委针对高通作出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书, 除知名度较高的60.88亿元人民币罚款外, 其中对于高通构成垄断行为的认定理由值得关注.
中国发改委认为, 高通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和基带芯片这两个市场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前一个市场中, 由于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都不具有可替代性, 因此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 高通在这每一个相关市场都达到100%的市场占有率.
此决定的核心观点是认为高通收取的许可费过高, 不得在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 以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算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基础. 针对这一指认, 高通接受原有许可费65%的折扣作为整改结果, 但计费标准依然是整机价格.
此外, 该决定还要求高通纠正许可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和条件, 包括应当向被许可人提供专利清单, 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 不得强迫要求被许可人将持有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反向许可; 不得强迫此种反向许可而不支付合理的对价; 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此外, 高通在销售基带芯片时也不得附带上述条件, 亦不得将被许可人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交易条件.
总的来说, 中国发改委一方面对于许可价格作出定量的判断, 并对合理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保持较为开放的姿态; 另一方面对于许可条件中的某些特殊条款作出定性裁决, 认为其不具有合理性. 此外, 并没有对许可实践的操作模式进行更加深度的干预.
2016年底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和2017年10月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两份针对高通的反垄断裁决中, 分别作出1.03万亿韩元 (合人民币59.4亿元) 和234亿元新台币 (合人民币50.96亿元) 的罚款.
具体分析看, 这两份裁决与中国发改委的思路不太一样, 对于高通许可实践中的对象, 环节和模式作出了深度的评价和干预.
两份裁决都认为, 高通拒绝向与自己构成竞争关系的芯片厂商发放专利许可, 是对FRAND承诺的违反. 而且, 高通秉行的 'no license, no chip' 政策, 是将专利许可与芯片销售进行了绑定, 利用芯片供应的优势, 规避FRAND承诺, 强迫厂商签订并履行不公平协议.
此理由同样也出现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17年1月起诉高通反垄断的诉状中, 该案目前尚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之中.
反垄断争议与分析
韩国和台湾地区两份反垄断裁决中的相关观点, 尚有值得探讨之处.
首先是拒绝交易的问题. 两份裁决都认定, 高通拒绝向芯片厂商发放专利许可违反了FRAND承诺. 但在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具体实践背景下看, 此论断可能有简单化的倾向, 忽略了一些复杂因素.
包括高通在内的专利权人之所以不向芯片厂商发放专利许可, 是因长期以来行业内的许可费收取模式都是向终端产品 (手机整机) 收费, 因此不必再向作为生产中间环节的芯片厂商收费.
如果从芯片厂商的角度出发, 不需要在自己的生产环节去缴纳专利许可费, 而留给整机厂商操心, 至少不会认为这给自己带来竞争上的额外交易成本, 韩国和台湾地区反垄断审查机关如果出于芯片厂商利益作出此认定, 在理由上尚有可推敲和完善之处.
实际上, 此问题本质是整机厂商基于自身利益的主张. 基于专利权权利穷竭原则, 如果高通向芯片厂商收费, 那么在同一个生产链条上, 高通基于芯片的专利将不能再次向整机厂商收费. 整机厂商希望能够以芯片价格 (比手机终端要低很多) 作为许可费的计算基准, 从而整体降低生产商需要承担的许可费用. 这种方法被称为 '最小可销售单元' 原则.
当然, 这样的计算方法可能显得一厢情愿. 许可费最终的高低并非仅由许可费基准一个因素决定. 简单地将基准压低, 并不一定就必然得出较低的总体许可费率.
专利权人选择向终端产品的提供者发放许可, 也不一定完全是为提高许可费收益. 可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执行成本等操作性原因. 比如, 当许可费需根据产量计算时, 就会出现监控成本.
如果要求专利权人对各个环节的标准实施者都进行层层监控, 会极大增加其成本. 选择监控相对较为容易的下游厂商作为许可对象, 也就成为目前专利权人许可的主流实践. 一旦改变这种实践模式, 大幅增加的许可成本会被转移到标准实施的各个下游环节, 导致社会整体效率下降.
而针对高通 'no license, no chip' 政策的认定, 同样可能存在可推敲处, 需补充更具体的事实依据. 从表面看, 是将芯片和专利许可 '绑定' 或 '搭售' 的行为, 而且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反垄断审查机关都认为, 高通利用其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 来获取专利许可上的更优惠条件.
此结论需建立在对高通实际行为的具体分析上, 比如被 '搭售' 的究竟是何种专利许可. 如果是标准必要专利, 那么按照中国发改委的分析, 高通实际占据可能更为强势的支配地位, 根本不需借助芯片销售来实现. 而且, 对于芯片购买方, 如果将芯片用于生产制造的过程, 不可避免地将会实施高通的相关专利, 若不购买相关许可则将陷入侵权风险.
相比于中国发改委的裁决, 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两份裁决颇有迫使高通根本性重构其许可模式的意思.
激励创新还是促进竞争?
高通和苹果的反垄断和专利之战, 回归到制度原点看, 就是专利制度代表的激励创新, 与反垄断制度的促进自由竞争之间的矛盾和张力.
通常, 专利是由法律人为创造的合法垄断, 通过赋予创新者一段时间的排他性权利, 激励投资创新并将其推广. 只有通过这种合法垄断, 专利权人才可能通过收取许可费或自行实施专利获取较高利润的方式, 来覆盖创新投入以及风险的成本, 并从中获利.
专利和标准结合后,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市场力量被认为会进一步扩大, 从而引发反垄断法上的担忧. 因此, 标准必要专利成为反垄断审查的一个重点关注.
但若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进行过度限制, 会使这类专利成为一种较弱权利, 面临 '反向劫持' 的风险. 其后果可能导致拥有高质量专利的权利人不愿参与标准化过程, 影响到标准的质量.
长远来看, 还可能导致相关领域的研发投入遭到抑制, 从而抑制整个领域的创新进程.
因此, 维持一种精巧的动态平衡机制, 防止过度干预, 保持对创新的足够激励, 就成为反垄断审查者应当担负起的重任.
政府干预市场的目的, 是在市场出现失灵的情况下, 矫正失灵的因素, 促使市场主体通过理性谈判和合作来实现有效率的安排, 而不应当试图去拆除, 重构市场中具有合理因素的现有结构.
而且, 如果交易或对峙的双方, 是势均力敌的苹果和高通, 此时市场上会存在更加明显的竞争约束, 任何一方恐怕都没有想象中那么强大, 因此通常不是政府有必要基于反垄断法进行干预的典型场景. 财经杂志
3.微软新专利: HoloLens容纳整个3D世界地图;
微软HoloLens的一大特色是能将虚拟物体固定在一个真正的空间中, 并在你离开并返回后会发现这些物体仍然呆在原处.
这种令人印象深刻的能力, 使得虚拟物体在现实世界中也有了持久性的特性, 是因为当第一次进入该空间时, HoloLens会创建一个区域空间地图, 然后使用这些数据来修复和环境有关的物体对象. 该映射地图存储在设备上, 当重新该区域后会重新出现.
在一份2017增强现实专利中, 微软将通过进行结果在线存储, 然后与其他HoloLens共享的方式, 来加快第一次进入该环境后的扫描建立过程, 而不是用户每一次进入新环境后都要重新创建曲面3D地图.
计算机端口被配置接收一部分真实世界环境的多个本地3D模型, 它们都是在现实环境中不同增强现实设备生成的. 全局模型生成模块配置为结合本地3D模型来生成全局3D模型, 并将至少一部分全局3D模型传输到远离真实环境的设备上. 全局3D模型比单独任何本地3D模型代表更大的实际环境部分. 这使得远程设备能够远程探索和扩充真实世界环境的虚拟版本. 增强共享模型被配置为从远程设备接收呈现数据, 并将渲染数据传输到增强现实设备在现实环境中的扩充设备中. 渲染数据用于在现实环境中的增强现实设备中呈现一个虚拟对象.
该专利没有具体说明哪些数据是公开提供的, 还是会保留在一个组织内, 但是如果这个系统是非常庞大的, 在全球共享并定期由新HoloLens所有者更新, 那么这一制度将是极其强大和有用的, 能够被新HoloLens用户直接访问新的领域.
该专利还指出, 渲染虚拟对象也可以被上载到在线服务器. 这在HoloLens SDK中已经可用.
微软目前正把HoloLens推向企业和世界各地的更多市场, 专利描述的新功能有望在下一代HoloLens中实现. IT之家
4.苹果新专利 专注于为设备减少更多损伤;
苹果公司获得了一项专利编号为 20170317707 的专利, 而该专利的目的是为了较少电子设备所面对的潜在损害. 当然, 我们都希望 iPhone , iPad , 甚至是 Mac 笔记本电脑, 如果因为我们不小心而导致跌落的话, 它能够尽可能的减少损伤.
具体来说, 这一专利和发明披露涉及适用于各种电子设备的主动对策和损害缓解系统, 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 手机, 智能手机, 平板电脑, 个人电脑, 个人数字助理, 媒体播放器和其他电子设备.
苹果在专利文件中支持, 各种电子设备都会受到不同的环境施加的影响, 这其中就包括极端温度, 湿度, 物理污染, 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包括下降, 冲击, 压缩) 等等. 这些影响可能与便携式电子和移动设备应用程序有关, 在这些应用程序中, 敏感的控制和显示组件可能会暴露在外部环境中, 从而增加事故或误用造成的损害风险.
苹果公司表示, 虽然目前已经有许多替代方案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但要解决这些问题, 仍然需要改进技术, 以适应先进的消费电子产品和其他数字设备的应用, 而不受现有技术的限制.
特别是苹果公司表示用户需要一个更灵活的, 减少损害和影响的对策系统, 该系统可以适用于现代电子设备越来越广泛的操作环境和范围. 因此在设计和发明这个系统的时候, 需要充分考虑到更加广泛的环境危险因素, 包括下降,冲击, 压缩, 以及其他潜在的不良操作效果等等.
而这两天, 我们也看到关于 iPhone X 的跌落测试纷纷出炉, 尽管从一些测试中我们看到 iPhone X 比想象中要更坚固一些, 但是 iPhone 从来就不是什么耐摔的产品. 不过苹果开始将心思放到如何让设备更安全上确实是一件好事, 我们也希望这个专利, 苹果未来能用上, 这对于消费者来说, 也是一个福音. weiphone
5.握奇恒宝5000万U盾专利诉讼案最新进展: 剧情或将出现扭转? ;
集微网综合报道, 恒宝股份发布了与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关于 '5000万元U盾专利诉讼案' 的最新进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载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申请/专利号: 200510105502.1, 发明创造名称: 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 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虽然并不是恒宝股份与握奇U盾专利诉讼案的最终判定结果, 但对于行业发展而言, 《决定书》或有望重新定义U盾专利侵权和专利享有权.
对此, 恒宝股份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并裁定驳回握奇起诉的申请书. 目前握奇与恒宝股份的专利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当然仅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尚无法定论最终.
U盾专利诉讼案的原告为 '握奇' , 被告为 '恒宝股份' . 原告诉称, 其对ZL200510105502.1 '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 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 被告制造, 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 构成侵权产品, 同时, 被告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涉及的物理认证方法还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又构成方法侵权, 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故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 销售, 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并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方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00万元, 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5000万元U盾专利诉讼案回顾
其实握奇与恒宝公司的关于 'U盾专利诉讼案' 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 据一卡通世界网了解, 2014年10月, 握奇曾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恒宝股份侵犯其专利权, 并要求恒宝股份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不过在2015年2月18日, 握奇主动撤诉.
2015年2月26日, 握奇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恒宝股份侵害其发明专利. 握奇诉称, 被告恒宝股份制造, 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 构成侵权产品, 同时, 恒宝股份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涉及的物理认证方法还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又构成方法侵权, 故握奇提起诉讼, 请求: 1, 判令被告恒宝公司停止制造, 销售, 许诺销售上述被控侵权产品, 并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方法;2, 判令被告恒宝公司赔偿原告握奇经济损失4900万元, 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2016年4月7日, 恒宝股份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的握奇关于《增加诉讼请求额申请书》, 握奇提出将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由人民币1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000万元.
2016年12月8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握奇诉恒宝股份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恒宝股份赔偿专利权人握奇经济损失4900万元, 并赔偿握奇所花费的律师费100万元. 对于本次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原告专利产品合理利润问题作出认定.
据悉,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实际销售数量, 涉及中国银行的达329.97万个;其他银行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是61.92万个;辽宁农村信用银行, 陕西农村信用银行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是89.53万个. 据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告恒宝公司向中国银行等12家银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为481.42万个.
关于产品的合理利润方面, 根据握奇在2014年向建设银行销售的单件第二代USBKEY产品毛利率为35.61%, 向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销售的单件第二代USBKEY产品毛利率为30.22%. 根据该毛利率, 分别乘以两个合同的单价30元, 32.5元, 得出产品利润为10.68元和9.82元. 握奇请求以10元作为原告每个专利产品的利润, 乘以被告恒宝公司向中国银行等12家银行实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481.42万个, 计算出原告损失为4814.2万元. 另外被告恒宝股份还向渤海银行, 浙江农村信用社等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盈利在200万元以上. 顾法院认定原告握奇对被告恒宝公司提出的49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请求成立. 据悉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
6.新专利暗示谷歌Glass可能会回归 安装微型LED屏幕
谷歌眼镜 (Google Glass) 2013年推出, 引起轰动, 不过没多久就倒下了. 最近几个月, 谷歌AR眼镜又以某种形式回归, 不过新眼镜做了一些修改, 瞄准企业用户.
AR再次抬头, 谷歌也许会再一次投资. 2016年3月, 谷歌申请一项专利, 从专利看, 全面修改的硬件可能会再次出现.
专利描述的设备是一款眼镜框架式设备, 它用微型LED透明显示屏向用户显示AR信息.
最初推出的谷歌眼镜有一个严重问题: 显示屏装在玻璃棱镜上, 位于穿戴者的自然视野之外, 用户必须向上观看才能看到信息, 使用时很不舒服, 而且容易分心.
专利中显示的设备将信息显示在两只眼睛之前, 而不是一只眼睛. 这样一来渲染的图像更有深度, 专利还暗示, 微型LED可以在透明和不透明模式之间转换, 分别用来显示AR和VR应用. 谷歌的技术还可以用在其它设备上.
谷歌居然用到了微型LED屏幕, 真是有趣, 因为苹果收购了一家名叫LuxVue的公司, 这家公司就是主要的微型LED公司. 有传闻说苹果正在开发AR眼镜, 似乎两家公司在AR穿戴架构方面不谋而合. 智能眼镜拼图已经慢慢清晰起来. techrad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