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奇恒寶5000萬U盾專利訴訟案最新進展: 劇情或將出現扭轉?

集微網綜合報道, 恒寶股份發布了與北京握奇數據系統有限公司關於 '5000萬元U盾專利訴訟案' 的最新進展. 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載明,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請求人就上述專利權(申請/專利號: 200510105502.1, 發明創造名稱: 一種物理認證方法及一種電子裝置)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了審查, 決定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 雖然並不是恒寶股份與握奇U盾專利訴訟案的最終判定結果, 但對於行業發展而言, 《決定書》或有望重新定義U盾專利侵權和專利享有權.

對此, 恒寶股份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並裁定駁回握奇起訴的申請書. 目前握奇與恒寶股份的專利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當然僅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尚無法定論最終.

U盾專利訴訟案的原告為 '握奇' , 被告為 '恒寶股份' . 原告訴稱, 其對ZL200510105502.1 '一種物理認證方法及一種電子裝置' 發明專利享有專利權, 被告製造, 銷售的多款USBKey產品落入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6的保護範圍, 構成侵權產品, 同時, 被告使用該被訴侵權產品進行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涉及的物理認證方法還落入了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 又構成方法侵權, 被告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 且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故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被告停止製造, 銷售, 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並停止使用被控侵權方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900萬元, 以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萬元.

5000萬元U盾專利訴訟案回顧

其實握奇與恒寶公司的關於 'U盾專利訴訟案' 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 據一卡通世界網了解, 2014年10月, 握奇曾向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恒寶股份侵犯其專利權, 並要求恒寶股份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人民幣100萬元及承擔相關訴訟費用. 不過在2015年2月18日, 握奇主動撤訴.

2015年2月26日, 握奇再次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恒寶股份侵害其發明專利. 握奇訴稱, 被告恒寶股份製造, 銷售的多款USBKey產品落入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6的保護範圍, 構成侵權產品, 同時, 恒寶股份使用該被訴侵權產品進行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涉及的物理認證方法還落入了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 又構成方法侵權, 故握奇提起訴訟, 請求: 1, 判令被告恒寶公司停止製造, 銷售, 許諾銷售上述被控侵權產品, 並停止使用被控侵權方法;2, 判令被告恒寶公司賠償原告握奇經濟損失4900萬元, 以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萬元.

2016年4月7日, 恒寶股份收到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供的握奇關於《增加訴訟請求額申請書》, 握奇提出將訴訟請求的賠償金額由人民幣100萬元增加至人民幣5000萬元.

2016年12月8日,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握奇訴恒寶股份專利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恒寶股份賠償專利權人握奇經濟損失4900萬元, 並賠償握奇所花費的律師費100萬元. 對於本次經濟損失賠償數額的認定,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被訴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原告專利產品合理利潤問題作出認定.

據悉, 關於被訴侵權產品實際銷售數量, 涉及中國銀行的達329.97萬個;其他銀行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數量是61.92萬個;遼寧農村信用銀行, 陝西農村信用銀行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數量是89.53萬個. 據此,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定被告恒寶公司向中國銀行等12家銀行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數量為481.42萬個.

關於產品的合理利潤方面, 根據握奇在2014年向建設銀行銷售的單件第二代USBKEY產品毛利率為35.61%, 向遼寧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銷售的單件第二代USBKEY產品毛利率為30.22%. 根據該毛利率, 分別乘以兩個合同的單價30元, 32.5元, 得出產品利潤為10.68元和9.82元. 握奇請求以10元作為原告每個專利產品的利潤, 乘以被告恒寶公司向中國銀行等12家銀行實際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數量481.42萬個, 計算出原告損失為4814.2萬元. 另外被告恒寶股份還向渤海銀行, 浙江農村信用社等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 盈利在200萬元以上. 顧法院認定原告握奇對被告恒寶公司提出的4900萬元經濟損失賠償請求成立. 據悉這是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建院以來作出的最高金額判決.

圖為恒寶股份被訴侵權產品中的EX-ZN型, EX-15型, EX-12型USB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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