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 恒宝股份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并裁定驳回握奇起诉的申请书. 目前握奇与恒宝股份的专利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当然仅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尚无法定论最终.
U盾专利诉讼案的原告为 '握奇' , 被告为 '恒宝股份' . 原告诉称, 其对ZL200510105502.1 '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 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 被告制造, 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 构成侵权产品, 同时, 被告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涉及的物理认证方法还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又构成方法侵权, 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故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 销售, 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并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方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00万元, 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5000万元U盾专利诉讼案回顾
其实握奇与恒宝公司的关于 'U盾专利诉讼案' 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 据一卡通世界网了解, 2014年10月, 握奇曾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恒宝股份侵犯其专利权, 并要求恒宝股份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不过在2015年2月18日, 握奇主动撤诉.
2015年2月26日, 握奇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恒宝股份侵害其发明专利. 握奇诉称, 被告恒宝股份制造, 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 构成侵权产品, 同时, 恒宝股份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涉及的物理认证方法还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又构成方法侵权, 故握奇提起诉讼, 请求: 1, 判令被告恒宝公司停止制造, 销售, 许诺销售上述被控侵权产品, 并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方法;2, 判令被告恒宝公司赔偿原告握奇经济损失4900万元, 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2016年4月7日, 恒宝股份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的握奇关于《增加诉讼请求额申请书》, 握奇提出将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由人民币1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000万元.
2016年12月8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握奇诉恒宝股份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恒宝股份赔偿专利权人握奇经济损失4900万元, 并赔偿握奇所花费的律师费100万元. 对于本次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原告专利产品合理利润问题作出认定.
据悉,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实际销售数量, 涉及中国银行的达329.97万个;其他银行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是61.92万个;辽宁农村信用银行, 陕西农村信用银行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是89.53万个. 据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告恒宝公司向中国银行等12家银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为481.42万个.
关于产品的合理利润方面, 根据握奇在2014年向建设银行销售的单件第二代USBKEY产品毛利率为35.61%, 向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销售的单件第二代USBKEY产品毛利率为30.22%. 根据该毛利率, 分别乘以两个合同的单价30元, 32.5元, 得出产品利润为10.68元和9.82元. 握奇请求以10元作为原告每个专利产品的利润, 乘以被告恒宝公司向中国银行等12家银行实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481.42万个, 计算出原告损失为4814.2万元. 另外被告恒宝股份还向渤海银行, 浙江农村信用社等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盈利在200万元以上. 顾法院认定原告握奇对被告恒宝公司提出的49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请求成立. 据悉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