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10月30日, 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 沙特阿拉伯, 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017年9月28日商务部收到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抚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亚东石化(扬州)有限公司, 乐天化学(嘉兴)有限公司和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乙醇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 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 沙特阿拉伯, 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依据有关规进行了审查, 决定自2017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次调查自2017年10月30日起开始, 通常应在2018年10月30日前结束调查,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乙醇胺是一乙醇胺, 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的总称, 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 农药及医药中间体, 日用化工品及个人卫生用品. 乙醇胺也作为原材料用以制作乳化剂, 荧光增白剂VBL, 炼油(酸性)气体处理剂, 水泥助磨剂, 切削液, 减水剂, 工业防冻液, 石油添加剂, 皮革软化剂, 润滑油抗腐蚀剂, 防积炭添加剂等, 广泛应用于工业清洗, 气体净化, 农药及医药, 日用化工, 纺织印染, 建筑建材, 金属加工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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