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 人们对于 使用后的输液瓶 到底是不是危险废物 存在颇多争议, 如今这个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规定.
近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30号) 明确规了使用后输液瓶 (袋) 的分类管理要求. 具体如下:
1. 对于未被患者血液, 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 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 存放. 去除后的输液管, 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 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 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 规范, 节约用药, 提高药物使用效率, 减少浪费, 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3. 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 即使未被患者血液, 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 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1)在传染病区使用, 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 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 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 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 精神类药品, 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 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