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道, 廣州市交通委最近在官網發布了《關於徵求促進廣州市共用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這次的指導意見初步對共用汽車做出了一些規定, 尤其是企業經營條件和承租人的內容, 得到了進一步限制.
該指導意見表示, 企業承租人就說租賃用戶一定要年滿18皺縮, 並且與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而且擁有合法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並且狀態正常, 而且要求有1年以上的駕駛經曆的合法公民. 行車時機動車駕駛證, 行車執照以及租賃車輛的備案資訊卡都要齊全.
對於企業來說, 最難的就是如何識別承租人是否具備一年的機動車駕駛經曆, 如果僅憑車輛駕駛證只能排除掉部分沒有經驗的用戶. 但自從共用汽車出現之後, 就引發了諸多問題, 一些缺乏駕駛經驗的用戶引發交通事故的幾率較高. 因此該知道意見增加了一年以上駕駛經曆的合法公民條款.
另外, 該意見還表示, 企業需要用技術手段螺絲承租人身份檢查後和駕駛人核驗機制, 車輛租賃合同當中應該記錄駕駛人身份證和駕駛證資訊, 實際車輛駕駛人與承租人必須一致.
企業應與公安機關建立分時租賃系統管理平台, 承租人身份證資訊和駕駛證等內容與公安機關即時對接並接受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