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前三季度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

一, 居民收入情況

2017年前三季度, 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42元, 比上年同期名義增長9.1%, 扣除價格因素, 實際增長7.5%. 其中,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30元, 增長8.3% (以下如無特別說明, 均為同比名義增長) , 扣除價格因素, 實際增長6.6%; 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78元, 增長8.7%, 扣除價格因素, 實際增長7.5%.

前三季度, 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16780元, 增長7.4%, 中位數是平均數的86.8%. 其中,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25340元, 增長7.7%, 是平均數的92.4%; 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8466元, 增長8.2%, 是平均數的86.6%.

圖1 2017年前三季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數與中位數

按收入來源分, 前三季度, 全國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11019元, 增長8.8%, 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57.0%; 人均經營淨收入3212元, 增長6.0%, 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16.6%; 人均財產淨收入1569元, 增長10.4%, 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8.1%; 人均轉移淨收入3542元, 增長12.1%, 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18.3%.

二, 居民消費支出情況

2017年前三季度, 全國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3162元, 比上年同期名義增長7.5%, 扣除價格因素, 實際增長5.9%. 其中,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7846元, 增長6.2%, 扣除價格因素, 實際增長4.5%; 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7623元, 增長8.6%, 扣除價格因素, 實際增長7.4%.

前三季度, 全國居民人均食品煙酒消費支出3847元, 增長5.0%, 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29.2%; 人均衣著消費支出890元, 增長2.6%, 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6.8%; 人均居住消費支出2915元, 增長9.0%, 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22.1%; 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務消費支出820元, 增長7.9%, 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6.2%; 人均交通通信消費支出1795元, 增長7.5%, 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13.6%; 人均教育文化娛樂消費支出1471元, 增長8.9%, 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11.2%; 人均醫療保健消費支出1086元, 增長13.2%, 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8.3%; 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務消費支出337元, 增長12.2%, 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2.6%.

圖2 2017年前三季度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及構成

表1 2017年前三季度全國居民收支主要數據

指標

水平

(元)

增長率

(%)

(一) 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342

9.1(7.5)

按常住地分:

城鎮居民

27430

8.3(6.6)

農村居民

9778

8.7(7.5)

按收入來源分:

工資性收入

11019

8.8

經營淨收入

3212

6.0

財產淨收入

1569

10.4

轉移淨收入

3542

12.1

(二)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

16780

7.4

按常住地分:

城鎮居民

25340

7.7

農村居民

8466

8.2

(三) 全國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13162

7.5(5.9)

按常住地分:

城鎮居民

17846

6.2(4.5)

農村居民

7623

8.6(7.4)

按消費類別分:

食品煙酒

3847

5.0

衣著

890

2.6

居住

2915

9.0

生活用品及服務

820

7.9

交通通信

1795

7.5

教育文化娛樂

1471

8.9

醫療保健

1086

13.2

其他用品及服務

337

12.2

注: 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城鎮人口比重+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農村人口比重.

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義增速= (當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 *100%;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義增速/同期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③在城鎮化過程中, 城鎮人口比重逐步提高, 一部分在農村收入較高的人口進入城鎮地區, 但在城鎮屬於較低收入人群, 他們的遷移對城鄉居民收入均有拉低作用, 但無論在城鎮還是農村, 其收入增長效應都會體現在全體居民收入增長中, 因而當城鄉居民收入增速比較接近時, 會出現全體居民收入增速快於分城鄉居民收入增速.

④括弧中為實際增速, 其他為名義增速.

表2 2017年前三季度城鄉居民收支主要數據

指標

水平

(元)

名義增長率

(%)

(一)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7430

8.3

按收入來源分:

工資性收入

16635

7.6

經營淨收入

3227

6.7

財產淨收入

2698

9.1

轉移淨收入

4871

11.3

(二)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17846

6.2

按消費類別分:

食品煙酒

5229

3.9

衣著

1268

0.7

居住

3984

8.0

生活用品及服務

1118

8.2

交通通信

2395

5.2

教育文化娛樂

2037

8.4

醫療保健

1323

11.3

其他用品及服務

492

12.4

(三) 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778

8.7

按收入來源分:

工資性收入

4380

9.6

經營淨收入

3194

5.2

財產淨收入

234

10.5

轉移淨收入

1969

12.2

(四) 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7623

8.6

按消費類別分:

食品煙酒

2214

6.0

衣著

443

6.1

居住

1651

9.3

生活用品及服務

468

4.9

交通通信

1086

11.8

教育文化娛樂

802

7.7

醫療保健

806

15.7

其他用品及服務

153

8.3

附註

1, 指標解釋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可用於最終消費支出和儲蓄的總和, 即居民可用於自由支配的收入, 既包括現金收入, 也包括實物收入. 按照收入的來源,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 經營淨收入, 財產淨收入和轉移淨收入.

居民消費支出是指居民用於滿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需要的全部支出, 既包括現金消費支出, 也包括實物消費支出. 消費支出包括食品煙酒, 衣著, 居住, 生活用品及服務, 交通通信, 教育文化娛樂, 醫療保健以及其他用品及服務八大類.

人均收入中位數是指將所有調查戶按人均收入水平從低到高順序排列, 處於最中間位置的調查戶的人均收入.

季度收支數據中未包括居民自產自用部分的收入和消費, 年度收支數據包括.

2, 調查方法

全國及分城鄉居民收支數據來源於國家統計局組織實施的住戶收支與生活狀況調查, 按季度發布.

國家統計局採用分層, 多階段, 與人口規模大小成比例的機率抽樣方法, 在全國31個省 (區, 市) 的1650個縣 (市, 區) 隨機抽選16萬個居民家庭作為調查戶.

國家統計局派駐各地的直屬調查隊按照統一的制度方法, 組織調查戶記賬採集居民收入, 支出, 家庭經營和生產投資狀況等數據; 同時按照統一的調查問卷, 收集住戶成員及勞動力從業情況, 房屋與耐用消費品擁有情況, 居民基本社會公共服務享有情況等其他調查內容. 數據採集完成後, 市縣級調查隊使用統一的方法和數據處理程序, 對原始調查資料進行編碼, 審核, 錄入, 然後將分戶基礎數據直接傳輸至國家統計局進行統一匯總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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