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0月12日發布公告, 終止實施對原產於日本, 新加坡, 韓國, 台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於2006年10月13日發布公告, 決定對原產於日本, 新加坡, 韓國, 台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採取反傾銷措施. 2012年10月12日, 商務部公告決定將原反傾銷措施延長至2017年10月12日.
公告稱, 2016年11月7日, 商務部公布該反傾銷措施將於2017年10月12日到期, 中國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 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前60天內, 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複審申請. 在規定的時限內, 商務部未收到期終複審申請, 也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複審調查. 鑒此, 根據相關規定, 商務部決定終止實施反傾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