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止对美日等进口氨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10月12日发布公告, 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 新加坡, 韩国, 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于2006年10月13日发布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日本, 新加坡, 韩国, 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采取反倾销措施. 2012年10月12日, 商务部公告决定将原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17年10月12日.

公告称, 2016年11月7日, 商务部公布该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10月12日到期, 中国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 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60天内, 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的时限内, 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 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鉴此, 根据相关规定, 商务部决定终止实施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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