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省会城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有关中央企业, 有关行业协会, 部机关相关司局,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 《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28号) 部署, 落实《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 (2016 - 2020年) 》 (工信部规〔2016〕333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资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信软〔2017〕155号) 工作要求, 2018年我部将继续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工作. 现将贯标试点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企业推荐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注册企业, 且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二) 两化融合基础条件良好, 企业数字化建设具备一定基础.
(三) 对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需求, 自愿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四) 具有建立实施管理体系的经验, 如质量, 环境, 能源, 职业健康安全, 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优先支持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 各行业两化融合标杆 (示范) 企业, 获国家或省部级质量奖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 推荐工作要求
(一) 贯标试点企业由部机关相关司局,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中央企业集团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 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 企业自愿原则.
(二)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家. 各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家, 且其推荐的数量不计入所在省 (自治区) . 各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家.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家. 申报试点的企业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已确定为国家级贯标试点的企业无须重复申报.
(三) 申报试点的企业应通过中国两化融合服务平台的企业两化融合评估系统 (http://www.cspiii.com/pg/) 开展周期性自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贯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三, 进度安排
5月10日前, 各有关单位完成推荐企业报送工作.
5月中旬, 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确定贯标试点企业建议名单.
6月上旬, 公示贯标试点企业建议名单.
6月下旬, 公布2018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名单.
四, 报送要求
(一) 请各推荐单位于2018年5月10日前将试点企业推荐表 (见附件1) 和试点企业申报书 (见附件2) 加盖公章后以机要交换或EMS邮寄方式报送至我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gltx@cspiii. com) . 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 中央企业集团的试点企业推荐表 (附件1) 的电子版材料抄报国资委综合局联系邮箱 (xxh@sasac.gov.cn) .
(三) 试点企业推荐表和申报书的电子文档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网站下载.
五, 联系方式
通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申报的企业请联系
联系人: 徐辉 010-68595233
邮 箱: xuhui@mei.net.cn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718
邮 编: 100846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