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三问人工智能: 给法律制度带来哪些挑战?

'你怎么知道自己是机器人? '

'索菲亚' 回答: '你不必担心我们机器人, 你们人类又怎么知道自己就是人类呢? ' 去年, 人工智能机器人 '索菲亚' 成为全球首位被赋予法律公民身份的机器人.

当前, 科学技术巨大进步推动人工智能迅猛发展. 人工智能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变革, 给法律制度带来哪些挑战? 现行法治体系又该如何调整和应对?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微明的灯影里, 我知道她的可爱的土壤, 使我的心灵成为俘虏了……' 这段诗句的创作者不是传统意义上的 '人' , 而是人工智能产品 '微软小冰' . 2017年5月, '微软小冰' 创作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出版, 作为历史上第一部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 它的出版带来一个新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曹新明认为, 根据现行法律, 知识产权成果是指 '人类创造出来的成果' , 人工智能并不能成为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权利主体. '但是, 如果将 '人工智能' 创造活动类同于科学研究的 '电脑' , 即把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通过人工智能创造的智慧成果, 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物又确实具备 '知识产权作品' 的某些属性. '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 '人工智能' 的法律定性. ' 曹新明表示, 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主要有 '工具' 和 '虚拟人' 两种观点. '工具' 即把人工智能视为人的创造物和权利客体; '虚拟人' 是法律给人工智能设定一部分 '人' 的属性, 赋予其能够享有一些权利的法律主体资格.

'即便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知识产权, 其权利归属也是一个亟待解答的问题. ' 曹新明认为, 如果将人工智能视为 '工具' ,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可归属于设计开发者, 或者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多个权利人共有. 如果将人工智能视为 '虚拟人' , 则可以把人工智能生成物看作民法意义上的 '孳息' , 比如将人工智能视为 '母鸡' , 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物就是 '母鸡' 下的 '蛋' , '蛋' 自然归 '母鸡' 所有者拥有.

此外, 创造人工智能生成物, 往往会通过一些程序进行 '深度学习' , 其中可能收集, 储存大量的他人已享有的知识产权信息, 这就可能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 曹新明认为, '在这种涉嫌构成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下, 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也是一个新问题. '

人工智能可以替代司法者吗?

近年来,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逐渐深入: 2016年12月, 名为 '睿法官' 的北京法院智能研判系统上线, 为法官提供办案规范和量刑分析等精准信息, 用大数据推进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2017年5月, 全国首个 '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在上海诞生, 在对上海几万份刑事案件的卷宗, 文书数据进行 '深度学习' 后, 已具备初步的证据信息抓取, 校验和逻辑分析能力……

'利用人工智能, 可以帮助司法者得到类似案件的全部先例以及法律, 法规, 司法解释等裁判规则, 从而减轻他们的工作负累, 促进准确适用法律.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认为, 通过数据采集, 整理, 分析, 综合, 人工智能在促进司法者依法, 全面, 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 统一司法尺度, 助力司法公正等方面, 的确大有可为.

但是, 这是否意味着人工智能将替代司法者, 实现独立断案? 显然不可以.

'人工智能只是实现司法正义的辅助手段, 切不可本末倒置, 这是我们始终应该铭记的一条基本原则. ' 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看来, 如果过分依靠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判决, 根据大数据矫正法律决定的偏差等, 难免形成审判主体的多重结构, 事实上形成程序员, 软件工程师, 数据处理商等主体和司法者共执司法的局面.

'此外, 如果让人工智能超出辅助性手段范畴, 全面应用于审判案件, 那就有可能把司法引入歧途. ' 季卫东认为, 在案件事实曲折, 人际关系复杂, 掺杂伦理和感情因素的场合, 如何依据法理, 常识和人情做出判断并进行妥善裁决, 其实是一种微妙的艺术, 需要依靠法官的理性综合分析. '即使人工智能嵌入了概率程序, 具有深度学习能力, 也难以保证做出公正合理, 让人信服的个案裁判. '

支振锋也认为, 就目前的发展情形看, 人工智能还没有取代司法者的可能, 尤其是作为涉及情感与理性, 规范与价值的法律诉讼, 如果交给人工智能, 这在法律和伦理上, 都很难得到支持. '应防范对人工智能形成 '路径依赖' , 人工智能越发达, 越应强调司法者的职业伦理. ' 支振锋说.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2016年11月, 在深圳举办的第十八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 一台名为 '小胖' 的机器人突然发生故障, 在没有指令的情况下, 自行砸坏了部分展台, 并导致一人受伤.

人工智能应用范围的日益普及, 其引发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问题, 是对现行侵权法律制度提出的又一个新的挑战.

'从现行法律上看, 侵权责任主体只能是民事主体, 人工智能本身还难以成为新的侵权责任主体. 即便如此,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认定也面临诸多现实难题. '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看来, 侵权发生后, 谁是人工智能的所有者, 就应当由谁负责, 在法律上似乎并不存在争议. '然而人工智能的具体行为受程序控制, 发生侵权时, 到底是由所有者还是软件研发者担责, 值得商榷. '

与之类似的, 当无人驾驶汽车造成他人损害侵权时, 是由驾驶人, 机动车所有人担责, 还是由汽车制造商, 自动驾驶技术开发者担责? 法律是否有必要为无人驾驶汽车制定专门的侵权责任规则? 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现实中,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可能更多涉及危险责任或无过错责任. ' 程啸认为, 例如无人驾驶汽车致害, 无论从产品责任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上看, 都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 但未来需要考虑的是, 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 其本身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如无人机) , 从而决定了是否适用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当前,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过错等要件的判断也变得日趋复杂. ' 程啸还举例说, 此前曝光的一些APP '大数据杀熟' 和 '算法歧视' , 由于代码的不透明, 加之算法本身的自我学习和适应能力, 使得 '将算法歧视归责于开发者' 变得很困难.

在程啸看来, 针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问题, 新挑战, 在法律制度的研究方面未雨绸缪, 将为以后的司法实践赢得主动. '人工智能已经到来, 只是在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分布不均. 我们不应等到未来分布均匀, 人工智能已完全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时, 才想起来从法律进行规范. ' 程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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