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接到大连消费者郭先生的投诉, 称其购买的夏普LED大彩电, '三包' 期内3次因为黑屏故障无法开机, 厂家却只修不换.
2015年2月, 郭先生在大连一家电卖场花1.8万余元购买了一台70英寸夏普LED彩电.
2016年9月, 这台电视屏幕上突然出现了一条横杠线, 随后电视出现黑屏故障, 再也打不开. 维修人员上门检修后表示, 电视屏幕存在问题, 需要返厂维修.
今年5月, 郭先生这台电视屏幕再次出现一条横杠线和黑屏故障, 无法开机. 维修人员上门检修后表示, 仍是电视屏幕存在问题, 需要返厂维修. 郭先生认为两次均为同一故障, 要求更换新电视. 维修人员则表示, 两次维修不好才能更换.
今年8月, 经过两次维修的电视又犯了 '老毛病' 而无法开机. 郭先生第三次拨通了售后服务电话. 维修人员检修结论依然是 '电视屏幕存在问题, 需要返厂维修' .
郭先生认为, 同一故障已出现了3次, 两次维修不好满足了更换新电视的条件. 没想到, 夏普方面拒绝了郭先生的要求.
9月6日, 记者来到大连夏普售后维修服务站. 工作人员表示, 屏幕属于主要零部件, 其 '三包' 期为三年, 郭先生这台电视是2014年12月出厂的, 目前仍在 '三包' 期内. 夏普公司有内部规定, 同一问题一年内维修3次不好可为消费者更换机器. 但郭先生这台电视是3年内因同一问题维修了3次, 不符合夏普公司的更换条件.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建华认为, 根据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在 '三包' 有效期内, 修理两次,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应当更换. 夏普公司 '一年内维修3次不好' 的更换条件, 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夏普公司对于在保修期内主要零部件应进行更换而不是修理.
郝建华还指出,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出台的《平板电视机安全使用年限的规定》明确指出, 平板电视的安全使用年限为7年. 郭先生购买的电视使用不到3年就因屏幕问题维修了3次, 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夏普公司应当对该产品负责, 消除可能 '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 给郭先生一个满意的答复.